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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圍警總 黃之鋒林朗彥周庭 囚7至13.5月 裁判官:3人積極參與 判刑須具阻嚇性

發佈時間: 2020/12/03

去年6.21包圍警察總部案件,黃之鋒、林朗彥及周庭早前承認煽動、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昨分別被判監13個半月、7個月及10個月,首次入獄的周於聞判後在庭上痛哭。裁判官指3人積極參與,分工合作,夥同犯案,判刑須具阻嚇性。

3名被告依次為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24歲)、前主席林朗彥(26歲)及前副秘書長周庭(23歲),3人早前承認煽動未經批准集結罪,黃另承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周另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指,3人在案中皆是積極參與者,因他們多次呼籲示威者包圍警總,示威者將雜物推向夏慤道的警方車輛出入口封鎖綫,又指3人身處夏慤道時,必定留意到現場示威者數以百計,3人作出煽惑行為時,亦必然預料到會有多人回應。

黃為領導者角色 屬加刑因素

裁判官續指,判刑須考慮到事件的潛在風險,指案發時無人受傷實屬僥倖,認為不能忽視現場發生衝突、威脅到在場人士人身安全的可能性,又提到警方須調配人手維持秩序,警總內亦有服務受影響,指事件使警方浪費人力物力。

裁判官又指,3人在騷亂事件及大規模公眾活動日益增加的背景下犯案,3人分工合作,夥同犯案,判刑須具阻嚇性,又指黃扮演領導者角色,林則有4項類同案底,屬加刑因素。

就黃所承認的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指集結規模大、人數多及時數長,黃站在警總門外高呼口號,牽動示威者情緒及統籌訴求,指黃處心積慮及有策略地組織集結。

就周所承認的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裁判官指周長時間參與集結,且周並非面向警總,而是站在面向示威者的方向,更凸顯其投入和參與。

周庭首度入獄 聞判庭上痛哭

裁判官最終判處黃監禁13.5個月,林監禁7個月,周禁監10個月,3人即時入獄;首度入獄的周庭在庭上痛哭。

至傍晚時,黃之鋒的fb編輯留言交代其判刑,並稱「之鋒託律師帶來口訊︰『很抱歉未能和大家繼續在街站、社區作戰。知道好難捱,但我會撑住。』」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