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有薪產假|法定產假延長4星期至14周 條例12月11日起正式實施

發佈時間: 2020/12/04

勞工處今日(12月4日)宣布,《2020年僱傭(修訂)條例》(《修訂條例》)將於2020年12月11日生效。發言人指出,《修訂條例》旨在延長《僱傭條例》(第57章)下的產假4個星期,讓合資格僱員在緊接10個星期的產假之後連續放取,並維持以現時法定產假薪酬的比率(即僱員每日平均工資的5分之4),計算就延長產假須支付的法定產假薪酬,以每名僱員80,000元為上限。

《修訂條例》亦涵蓋兩項技術性修訂,包括:

「流產」定義
由「懷孕28個星期內」更新為「懷孕24個星期內」,讓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的女性僱員,在符合其他所需條件的情況下,有權獲得產假。

接納到診證明
接納由醫療專業人員所簽發的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文件。

《修訂條例》於12月11日起生效後,合資格女性僱員在此日或之後分娩,可享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在過渡期間,如僱員的預產期接近此日,僱傭雙方應就僱員的實際分娩日期保持溝通,以確定僱員是否可享有新增4個星期的法定產假。

另外於「流產」定義更新後,如合資格女性僱員在12月11日當日或之後,在懷孕24個星期或以後產下不能存活嬰兒,有權按照《僱傭條例》獲得產假。有關容許以到診證明書作為合資格僱員就接受產前檢查當日有權獲得疾病津貼的證明,適用於在12月11日或之後進行的產前檢查。僱主可向政府全數申領發還就《修訂條例》下須支付並已支付的新增四個星期產假薪酬,詳情可參閱勞工處「發還產假薪酬計劃」資料。

責任編輯:鄭禮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