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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殺妻女案 許金山上訴 稱毒氣瑜伽球 或由死者帶上車

發佈時間: 2020/12/17

前中大醫學院副教授許金山以一氧化碳注入瑜伽球毒殺妻女,前年被裁定謀殺罪成,判囚終身。許昨提上訴,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錯誤地排除兩名死者將瑜伽球帶上車的可能性。

涉案上訴人許金山早前被控於2015年5月22日,謀殺妻子黃秀芬及次女許儷玲。其代表大律師昨陳詞時指,根據案中證據,許的寓所與兩名死者案發時身處的私家車停泊的巴士站,相距僅1.6公里,駕車需時僅數分鐘,因此要在短短數分鐘將兩人致命,車內一氧化碳濃度須非常高,瑜伽球必須在死者開車前極短時間內,將瑜伽球放到車內及將瑜伽球塞子拔去。

印傭供稱母女無帶瑜伽球被質疑看錯

但據案中證據,上訴人當日早於妻女駕車出門前逾1小時已離家,若上訴人預先將瑜伽球放在車上放氣,一氧化碳或早已洩漏,正如專家證供指,開車門30秒已可造成9成一氧化碳流失,因此必然是許的妻或女將瑜伽球帶上車。

但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卻將兩死者排除在外,但案中有明顯環境證供,指許的次女害怕昆蟲,故她絕對有可能才是將瑜伽球帶上車的人,用作滅蟲用,而事件或屬不幸意外。

雖然許家的印傭曾供稱,事發前看見兩死者外出駕車時,並無帶上瑜伽球,但有機會是印傭看錯。

指未必有金錢得益 故無動機

上訴一方指,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時又提及上訴人有機會因財而對妻子動殺機,但事實上訴人根本不知道有否立遺囑,故他殺害妻子後會否有金錢得益,只是未知之數,故上訴人根本沒有殺妻動機。

編輯:林子豐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