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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問題|港男結婚成家300呎公屋欲除名 怕65歲母要搬細屋感掙扎|附公屋寬敞戶+除名資料

發佈時間: 2020/12/19

本港樓價高企令市民難以「上車」,而公屋單位更是難求。一名港男日前在網上吐苦水,指自己與65歲母親同住300多呎公屋單位,但因準備結婚,成家立室而欲除名。由於擔心此舉會令母親被迫搬往細小單位,但又明白香港資源有限,因而在情感及理智上感到十分掙扎。

該名港男周三(16日)在網上討論區「連登」以「公屋除名要轉細單位」為題發帖,指與65歲母親居於300多呎公屋單位,而他準備結婚,因而要除名及轉名至即將遷往的400呎居所。

由於除名後舊居只剩一名家庭成員的名字,他因而擔心母親被迫遷往細屋,

「上網睇過60歲以上就唔會優先搞你,70歲以上就一定唔會搞你。想問吓有冇人聽過60歲以上未夠70都會強迫你轉細單位?老人家佢會唔開心,我更加覺得好慘,睇過鄰居啲一人單位真係4幅牆一個格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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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引來網民熱議,不少人留言認為事主欲佔用公屋資源,又指他扮「孝順仔」,「轉間豪宅畀佢住會唔會開心啲?」、「你覺得你阿媽慘,點解你又要除名搬走」、「你除得名就預咗媽媽會被轉去一人單位,你唔想就唔好除名,生多兩件跟規矩你有得搬大屋𠻹,又要拋低媽媽又要扮孝子」。亦有人建議:「間新屋寫你老婆名咪得囉,公屋唔使除你名啦 !」

對此,事主直言「有錢就乜嘢都解決到」,又承認自己自私,但並非存心佔用公屋資源,

「我冇話要霸住個大單位,冇話一人住300呎屋先係應分,只係想問有冇人有呢啲經驗……我只係盡量唔想佢(媽媽)要轉細,就算要轉我同屋企人都會接受或者新樓唔加名就算。」

公屋「寬敞戶」及「除名」小資料

根據房委會資料,現時公屋單位共有4種標準設計,以「室內樓面面積」計算,分別為1至2人的約14平方米(約150呎),2至3人的約21平方米(約226呎),3至4人的約31平方米(約333呎),以及4至5人的約35平方米(376呎)。自2006年起,房委會所有公屋項目的單位均採用此標準設計。

租戶在承租單位後,若因家庭成員遷出、離世、結婚、移民等原因而刪除戶籍(除名),使餘下家庭成員享有的居住面積超逾既定的編配標準,便成為「寬敞戶」,須遷往房委會認為居住面積符合其家庭人數的公屋單位。

房委會會分階段處理寬敞戶,首先處理「優先處理寬敞戶」個案,根據家庭人數居於超逾以下室內樓面面積而沒長者或殘疾成員的租戶,會被界定為「優先處理寬敞戶」。現行寬敞戶標準及「優先處理寬敞戶」規限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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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圖片)

有殘疾或年屆70歲或以上家庭成員的租戶,會從寬敞戶名單中剔除;而有60至69歲長者成員的寬敞戶則會被安排在寬敞戶調遷名單最後的位置。然而,房委會歡迎上述有長者或殘疾成員的寬敞戶按其需要自願申請調遷往面積合適的單位。為鼓勵「寬敞戶」調遷,所有「寬敞戶」在遷往細單位後可獲發放「住戶搬遷津貼」,並在資源許可下,可獲提供調遷至新屋邨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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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李凱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