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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蒙面法|終院裁定政府終極上訴得直 《禁蒙面法》及《緊急法》均無違憲

發佈時間: 2020/12/21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去年透過《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多名立法會議員及社民連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上訴庭早前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中的部分條款合憲;申請人及政府雙方再分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終院今頒下判詞,裁定政府一方終極上訴得直,即《緊急法》及《禁蒙面法》並無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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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一的梁國雄稱對判決感到失望,認為北京不斷攻擊本港司法機關,判決仍令人懷疑,人大發言是否凌駕本港司法機構。民主黨何俊仁則稱,法官承受空前政治壓力,早前上訴庭認為合法集會人士有理由不公開身份,今次裁決是收緊有關決定,但仍認為不能對司法制度完全失去信心,認為仍有具勇氣智慧的法官,今次裁決會讓全世界判斷香港的自由程度。

24名立法會議員一方早前於審訊時指,《緊急法》屬殖民地時代的過時法律,它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會毫無約束的權力,好比一個核彈發射器發放出無限核能。《緊急法》更賦權行政長官會同行會在危害公安情況下運用權力,但危害公安的定義全屬主觀看法。

議員一方又針對《禁蒙面法》條文指,在3(1)(b,c,d)條中所指的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公安條例》下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中,亦需受《禁蒙面法》所限制,會對基本人權造成不合比例的侵犯。

政府一方早前則回應指,《緊急法》於1997年後成為《基本法》存在後香港特區法律一部分,反映《緊急法》經歷挑戰仍屹立不倒,除非《基本法》有明文剔除該法例,否則法例應可延續。而且,透過《緊急法》訂立的附屬法例並非不能受法庭挑戰,任何人除了可提出司法覆核外,亦可向法庭申請撤回已不適用的附屬法例。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