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官稱分成屬情侶間餽贈 于文鳳敗訴須付訟費

發佈時間: 2020/12/24

影星周星馳遭前女友于文鳳追約8,000萬分成案,法官昨頒下判詞指,本案在於周曾否就天比高獨立屋等物業投資利潤向于作10%分成口頭協議,法官認為獨立屋屬周自用,分成只是情侶間餽贈,不受法律約束,裁定于敗訴,兼須付訟費。

原告于文鳳;答辯人周星馳。本案涉及投資包括天比高12號獨立屋、3個比華利山獨立屋及投資基金投資利潤。

法官於判詞指,本案關鍵在於兩人於18年前的部分對話內容,于就本案追討共約8,000萬利潤分成。于提及於2002年聖誕前,因兄長問及她與周的關係,于曾指周不相信婚姻,觸發她向周要求利潤分成想法。于曾指以英語與周通電話時提及口頭協議,周當時稱送單車作聖誕禮物,于則要求投資利潤分成10%。

官:天比高12號為周自用

法官認為,基於于應知道周的商業安排均由他人代勞,周曾要求于協助改進其英語能力,于指當時以英語提及「純利潤」及「推薦」字眼的說法不大可能。

周的說法則是約於2002年某夜,與于討論香港樓市,提出物業投資成功便向于分成10%作禮物。法官指周當時認為于是協助其投資的理想人選,兩人當時亦已成為情侶約5年,不認為兩人須就分成作商業安排。

就涉案天比高地皮投標,法官接納周當時相信有足夠財力投標及物色商業夥伴,而于在行政上提供協助。法官裁定周一直視天比高12號為自用,沒與于達成分成口頭協議,分成討論屬情侶餽贈,不涉法律關係。

而有關3間比華利山獨立屋項目,法官指于未能證明由她促成投資;基金投資方面,基於口頭協議不受法律約束,故有關申索亦不完全,法官因此裁定于敗訴,兼須付訟費。

編輯:黎家榮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