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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市買賣樓】簽約後「中招」或被強制隔離點算?臨約加入「新冠肺炎」條約更有保障

發佈時間: 2020/12/30

第四波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多個群組及屋苑爆發疫情,一般人除了不幸「中招」外,亦有機會被列為緊密接觸者而須強制隔離。如果在買賣物業期間,或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被強制隔離,未能於合約期內完成交易可視作撻訂。為避免此情況,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新冠條款」,就可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

地產代理監管局日前向持牌地產代理發通告,指因應疫情發展,如果買賣雙方關注疫情對物業買賣的影響,可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特定條款。條款大致指明,如果買賣雙方「中招」或被隔離,以及相關律師樓被隔離及封鎖,則可延長交易時間,甚至可於指定日期前廢除交易,而不需賠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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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臨時買賣合約加入「新冠條款」,就可保障買賣雙方的利益。

「新冠肺炎條款」範本:

(a)賣方或買方因感染或疑似感染 2019 冠狀病毒病(「該疾病」)而被送院,或因該疾病而被根據第 599 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該條例」)或其附屬法例所發出的命令扣留、檢疫或隔離;

(b)賣方律師或買方律師的辦事處因受該疾病影響而須遵從該條例或其附屬法例所發出的隔離令,或因該疾病個案出現而被要求關閉以進行消毒程序;或

(c)任何香港政府當局已施加/發出與該疾病相關的限制/命令,並在執行該限制/命令下,要求在香港的人士留在室內(例如居家、活動管制或禁足令),但進行或接受必需或緊急服務、在香港經營必需業務或獲相關限制/命令豁免的人士除外,

則立約各方同意在出示有關醫學證明、命令及/或對有關一方或辦事處行使權力的書面證明下,(i)簽署正式買賣協議;及/或支付後續訂金的日期;及(ii)成交日期(視屬何情況而定),將分別延期至(如屬上述(a)的情況)在賣方或買方出院或不再需要被扣留、檢疫或隔離當日之後起計;或(如屬上述(b)或(c)的情況)從賣方律師或買方律師的辦事處重開營業及/或有關限制/命令不再生效當日(包括當日)起計的第[X]及第[Y]個工作日。

*[如賣方或買方因上述(a)及(c)項所述的任何事情,而仍未能於 [日期] 或之前簽署正式買賣協議、支付後續訂金或完成買賣(視屬何情況而定),則 [有關一方]/[任何一方] 有權給予另一方或其律師不少於[Z]個工作日的書面通知廢除本交易。在此情況下,本買賣交易將在該通知期屆滿時被廢除,買方有權隨即獲退回所有已支付的訂金,但無權獲付費用、利息或補償,而立約各方須自費訂立取消協議。]

*刪去不適用者

由於每個樓宇買賣個案情況不盡相同,如買賣雙方都希望在合約中加上新冠條款,雙方必須先達成共識,其中最重要是一旦觸發了有關條款,延長交易期的時間,以及廢除交易的時間等,即以上條款中的[X]、 [Y]及[Z]項。

編輯:唐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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