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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簿公堂|情婦檢查揭懷孕59天要求負責 男方拒認經手人:我們才認識56天

發佈時間: 2021/01/30

內地一名31歲女子早前經友人介紹認識一個35歲的商人,二人相識首天已發生關係,至一個月後女子懷孕,始知男方原來已婚,對方更要求她墮胎,女子遂憤而將男方告上法庭。對此,男方亦提出控告,指據去年1月20日醫院檢查報告,女子懷孕59天,但二人當時僅認識56天,質疑女方與他發生關係前3天已懷孕。

綜合內媒報道,柳州31歲女子王蘭馨(化名)是一名舞蹈老師,2019年11月25日,她經友人介紹,於一飯局上認識35歲商人廖志峰(化名)。2人在飯局上聊得投契,當晚即到酒店相聚並發生關係,隨即開始交往。至2019年12月30日,王女到醫院檢查時發現懷孕,並馬上告知廖男,他自知瞞不住對方,便向王女坦承已婚實情,並要求她墮胎,此後消失無蹤。

直至去年2月7日,廖男到警署報案,稱停泊在住處附近的名車被人損毀,並提供線索指王女有犯案嫌疑。王女接受警方調查時則表示,她僅在廖男所住的區域及其座駕上張貼尋人啟事,並無破壞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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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斥有違社會公德判賠1.7萬元

同年2月13日,王女入院進行墮胎手術,其後向柳南區人民法院提告,要求廖男向她作書面道歉,以及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共7萬多元(人民幣.下同,約8.4萬港元)。

對此,廖男認為王女以「尋人啟事」的方式對他污衊誹謗,指對方將啟事貼在他經營的店舖和居住社區電梯口,不但嚴重影響店舖生意,更對他跟家人的身心造成傷害,遂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王女停止侵害、公開道歉並要求6萬元(約7.2萬港元)賠償精神損害。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廖男在已婚下仍與王女建立戀人關係致其懷孕,對王女身心健康造成傷害,行為有違社會公德,侵害王女權益,應承擔責任;而王女作為成年人,卻未有審慎嚴肅對待感情,未有深入了解對方就與剛認識不久的廖男發生關係,且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致未婚懷孕,故拒絕她要求廖男書面道歉的訴訟請求。

此外,法院指廖男跟王女透過微信聊天時,曾提出「你去打(胎),多少費用我出吧」,故此應由他支付王女墮胎費用,判處他向王女支付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1.45萬元(約1.7萬港元)。

質疑發生關係前女方已懷孕上訴

廖男不滿一審判決,向柳州市中院提出上訴,指據醫院去年1月20日檢查報告,王女當時懷孕59天,但他跟王女相識並發生關係才56天,令他認為王女與他發生關係前3天經已懷孕。他又指王女得悉懷孕後一直向他要錢,故要求對方墮胎後留下胚胎作DNA鑑定,她卻沒留下相關樣本。

對此,柳州市中院認為從醫學角度,孕期是從女性受孕前最後一次月經開始計算,而非發生關係當天,認為廖男提出的主張不符合醫學常識故不予採納,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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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蘇麗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