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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智英涉違國安法獲保釋 律政司終極上訴押後判

發佈時間: 2021/02/02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後獲保釋,律政司向終院申上訴許可獲批後,黎續還押。律政司昨上訴陳詞指,法官須考慮黎會否續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終院押後判決,黎繼續還押。

黎智英(73歲)早前就欺詐罪被還押,其後再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黎及後獲高院法官李運騰批准保釋,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黎被撤銷保釋,終院昨就律政司提出上訴展開聆訊。

律政司一方:罪行須包括意圖

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昨陳詞指,制定《香港國安法》是為保障國家安全及填補法律漏洞,李考慮保釋時犯原則性錯誤,指李應先考慮國安法第42(2)條,除非李有充足理由相信黎獲釋後,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應批准保釋,其後才考慮《刑事訴訟條例》第9D條。

法官問周第一階段應否考慮到保釋條件,周不同意,法官續指保釋條件可限制被告獲釋後行為,為何不屬考慮因素,周指公眾無法承受黎重犯的風險。法官又指,第42(2)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涵蓋干犯國安法、本地法律及任何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法官問及何謂「任何行為」,若不干犯國安法或本地法律,為何法官須考慮,其他人作出有關行為不犯法,被告卻因此須還押,會否太奇怪。

周指因犯罪行為包含犯罪意圖,在此則單純是指行為本身。而保釋條件不一定能限制被告不再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資深大律師黃繼明代表黎陳詞指,第42(2)條舉證責任在於控方,須證明法官沒充足理由相信被告獲釋後,將不會繼續作出危害國家安全行為。黃指,李運騰考慮黎保釋申請時,並未忽略第42(2)條,律政司一方基於李的判詞中先提及唐英傑案例及考慮被告的潛逃風險,只是對李的考慮作事後猜測。周天行回應指,只是認為李考慮保釋申請的方式錯誤,並非針對結果。雙方陳詞完畢,終院押後判決。

編輯:梁偉澄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