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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移民】移民一定可以提早拎強積金?積金局:未必

發佈時間: 2021/02/05

近來,移民議題成為坊間熱話,加上英國政府放寛BNO港人移民門檻,促使不少家庭計劃移居海外。不過,移民前總有一系列手續須辦妥,而強積金便是其中一環,很多人以為只要申報「永久離港」便可提早領取強積金,然而實際並非這樣簡單。

若決定移民,欲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人須提交申索表格、相關文件和證據,以及法定聲明,聲明自己在特定日期永久離開香港往其他地方居住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當中的「相關文件」包括居留許可證、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帳單等),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等。

須證明「永久離港」才合資格

以BNO 5+1為例,申請人只需擁有BNO資格,無須出示有效BNO護照,於英國居滿5年+1年後,便可申請英籍。不過,在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條件下,單靠旅遊證件不足以證明申索人「永久離港」,原因與單憑「回鄉證」不一定代表持有人計劃移居中國一樣,故在取得更多「相關文件」之前,申請者難以在離港前提早取得強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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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NO「5+1」簽證下,申請人只需擁有BNO資格,無須出示有效BNO護照,於英國居滿5年+1年後,便能申請英籍。

與此同時,假如申請人重返香港工作,只要工作條件合乎強積金要求,僱主仍須安排申請人參加強積金計劃。不過,申請人只有一次機會以「永久離港」為由提前取得強積金,換言之,如回流後再次移民,便不能以同樣理由申請提取。

此外,若申請人並非真正永久離港,卻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積金局可提出刑事檢控,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積金局提醒計劃成員不要以身試法或受不法分子利用而誤墮法網。

編輯:梁銚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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