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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裁定律政司得直 黎智英還押過年 稱原審官錯誤詮釋條文

發佈時間: 2021/02/10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控勾結外國勢力後向高院申保釋獲批,終院受理律政司提上訴後,黎再被還押,昨一致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黎准保釋判決被擱置,須續還押;其律師團隊指將再向高院申請保釋。終院指,《香港國安法》第42⑵條對保釋加入嚴格門檻,原審法官考慮黎保釋時,錯誤詮釋條文,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

黎早前獲高院批准保釋,律政司向終院申請上訴許可獲批,黎再被還押,律政司於本月1日向終院提出上訴,終院昨宣判結果及頒下書面判詞。

判詞指,上訴聆訊要求終院就《香港國安法》第42⑵條作正確闡釋,條文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得准予保釋。黎一方指條文規定被告有證明責任,減損了憲法保障權利,法庭須作補救性詮釋,責任應由控方承擔。

國安法為保釋設嚴格門檻要求

惟終院指缺乏司法權,故拒絕接納該項論據,並裁定國安法第42⑵條對「有利於保釋的假定」衍生特別例外情況,為保釋加入嚴格門檻要求。

判詞指,律政司一方指條文中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涵蓋非罪行的行為,終院指難以想像,將有關行為詮釋為違反國安法或香港法例維護國家安全罪行的行為。

律政司又指法官考慮保釋時,須先考慮第42⑵條和是否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續作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惟保釋條件不應在考慮之列,因國安法要制止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惟終院指,保釋條件可能影響被告保釋期間行為,將其拒諸門外並不合常理,法官應考慮一切相關因素。

判詞又指,原審法官批准黎保釋時,引用了首被控違國安法的唐英傑案例,惟案例錯誤剔除第42條的嚴格門檻,原審法官亦錯誤詮釋條文,把其與《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中的酌情考慮混為一談,未有依該條文作妥善評估。終院遂裁定律政司一方上訴得直,黎須續還押。

編輯:梁偉澄

美術:鄧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