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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湯家驊指國安法性質特殊 有必要提高保釋門檻

發佈時間: 2021/02/10

終審法院昨裁定,律政司就黎智英違《香港國安法》案件保釋的上訴得直,指明國安法第42條訂明的保釋門檻與其他法例「起步點」不同,應以「不得准予保釋」為前提。身兼行會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國安法情況特殊,的確有提高保釋門檻,但認為因應罪行本質是有需要,直言全世界的國安法都是採用預防方式,目的是阻止有人傷害國家安全,甚至會將舉證責任放在被告身上。

終院裁定律政司得直 , 黎智英還押過年 , 稱原審官錯誤詮釋條文 , 詳情即睇【下一頁

湯又稱,國際人權公約列明,所有自由權利都因應國家安全而有所限制,國際對於自由及權利的定義,都止於國家安全問題,不能說國家安全令自由被削弱。他認為,今次終審法院詮釋是訂出執行上的原則,但不等於涉嫌干犯國安法的人永遠不能保釋。

終院在判詞中指出,以往本港法律就保釋問題,控辯雙方都沒有舉證責任,是否批准保釋是法庭衡量不同因素後的決定,在國安法下,控方亦無正式舉證責任,但特別提到在加拿大、澳洲及南非等普通法地區都會就部分罪行,要求被告自行證明為何不批准保釋是不合理。

張達明:不代表不可申請保釋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則認為,國安法就字面而言,的確並非完全跟從本港一般刑事案件處理保釋的方法處理,裁決有其理由,但不代表被告不能保釋,法庭仍可一如既往考慮過所有因素及保釋條件,包括是否有充分理由證明被告不會再做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對於判詞提到,人大常委會根據《基本法》條文及程序立法,再公布國安法成為特區法律,故不可藉此稱國安法與《基本法》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不符為理由提出覆核。張認為,實質效果是只要人大常委會為香港立法,香港法院便無權審視有無違反《基本法》,認為做法符合國內的法治觀念,法院無權指出政府或官員做法違憲。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