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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非法集結案 控方:流水集會作藉口

發佈時間: 2021/02/19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等7人,就前年8.18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昨續審。控方開案陳詞指,被告以「流水式集會」作藉口,帶領維園集會人士遊行至遮打道,而各被告知悉遊行已遭警方反對。

被告黎智英(73歲)、李卓人(64歲)、吳靄儀(73歲)、梁國雄(65歲)、何秀蘭(66歲)、何俊仁(69歲)及李柱銘(82歲),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同案被告梁耀忠(67歲)及區諾軒(33歲)則認罪,保釋候判。

控方資深大律師余若海昨續開案陳詞指,前年8月12日,民間人權陣綫召集人陳皓桓申請於8月18日由維園遊行至遮打道行人專用區,惟警方反對,僅對維園集會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同月18日下午約3時,維園足球場站滿集會人士,民陣宣布「流水式集會」開始,集會人士行出高士威道,各被告及後帶領數千集會人士遊行,期間各被告手持或跟隨示威橫額,橫額上印有「煞停警黑亂港落實五大訴求」字樣,李卓人手持擴音器及站在橫幅前,帶領遊行隊伍高叫口號,及高呼「我有權遊行毋須警方批准」。

及至遊行隊伍抵達遮打道行專用區,黎智英、吳靄儀及區諾軒將橫額放下,李卓人宣布已達流水式集會終點,並指路綫與原定的遊行路綫大致相同,及後李卓人感謝在場人士參與遊行。

余指,各被告透過「流水式集會」去組織1個受到警方反對的公眾遊行,而當日港鐵正常運作,各被告毋須帶參與者行至遮打道。

余又指,辯方就系統層面對《公安條例》17條的合憲性提出挑戰,惟根據終院就梁國雄挑戰《公安條例》的案例,被告不能提出《公安條例》系統層面的憲法挑戰。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