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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非法集結案 黎智英等7被告不自辯 控方陳詞:示威自由非絕對

發佈時間: 2021/03/12

壹傳媒黎智英等共7人就前年8.18港島遊行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昨續審,各被告不自辯。控方結案陳詞指,辯方挑戰《公安條例》合憲性,惟終院已裁定法例合憲,指示威自由並非絕對,法例是保障公眾秩序,具有合理目的。

涉案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法官早前裁定表證成立,各被告不自辯及不傳召辯方證人。

控方昨結案陳詞指,辯方就《公安條例》第17及17A條提出系統性層面挑戰,指法例對示威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控方指,終審法院已於2005年就梁國雄涉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一案,已裁定條例合憲。控方指遊行示威自由非絕對,為保障公共秩序,法例具有合理目的及相稱性。

持橫額叫口號 非為疏散人群

控方又指,辯方亦就條例應用層面作挑戰,稱警方未即時拘捕或驅散,事後拘捕及起訴各人並不合憲。惟控方反駁指,該法例已裁定合憲,被告因當日沒有被捕而不被起訴,這並不合理。

法官續問及控方,若辯方指各被告只是疏散集會人士,非組織未經批准遊行,控方有何回應。

控方回應指,各被告帶領集會人士離開銅鑼灣,行經灣仔、金鐘等地,再到達遮打道,各人手持橫額及叫口號,更不曾要求警方協助疏散,行為不能視為疏散人群。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