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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8非法集結案 辯方質疑警撤離 控方︰免激起現場情緒

發佈時間: 2021/03/18

壹傳媒黎智英等共7人涉前年8月18日港島遊行,被控組織未經批准集結一案,辯方昨續陳詞指,警方當日撤離現場及未有發出警告,惟被告事後遭起訴,猶如秋後算帳;控方指警方是為免激起現場情緒。

涉案被告黎智英、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及李柱銘,均否認組織未經批准的集結及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兩罪;同案被告梁耀忠及區諾軒已認罪,保釋候判。

代表何俊仁及李柱銘的大律師布穎琪昨結案陳詞時指,警方當日撤去地面部隊,沒維持維園集會的秩序,是將維持公共秩序的公職棄之不顧,有違憲法責任,而集會人士離開維園時,警方亦無發出警告或給予任何指示。

辯方稱主辦方須疏散人群

布指,雖然2005年終審法院就梁國雄涉舉行未經批准集結一案,裁定《公安條例》合憲,惟當日遊行和平有秩序地進行,本案被告在事後被捕及起訴,屬條例應用上違憲,是次起訴猶如秋後算帳,對示威自由的限制不合比例。

控方大律師林芷瑩回應陳詞時指,警方當日並無將公職和集會人士棄之不顧,據警員庭上證供,警方是為免激起現場人士不滿,才將地面部隊調離。

代表梁國雄的資深大律師潘熙結案陳詞時則指,即使法官接納所有警察證人的證供,亦不應裁定被告罪成,潘指警方撤離現場後,集會主辦方須負責管理及疏散人群,梁只是協助疏散人群。潘指,控方起訴梁國雄組織及參與未准批准集結兩罪,涉同一事件重複控告兩項控罪,雖然控罪數量對刑期影響不大,惟每1項定罪均可獨立視為1次懲罰,重複控告同一事件並不合理。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