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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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道德公義可怎樣裁決

發佈時間: 2021/03/24

法律道德公義可怎樣裁決

每個人都喜歡聽故事,具懸疑性和戲劇性的故事更吸引,若是真人真事,更加不可思議。

哈佛法學教授Lon Fuller虛構了一宗洞穴探險者殺人案件,重新審視法律、道德、人情和公義等觀念。洞穴奇案明顯受到1842年美國政府控告Holmes一案,以及1884年英國控告Dudley和Stephens案所啟發而設計。

Holmes是1841年從英國利物浦往美國費城的布朗號上的水手,船在紐芬蘭島撞到冰山下沉。船上本有兩艘救生艇,足夠供80名乘客和船員使用,但不知何故,只有41名乘客和水手逼到一艘大艇上,而船長和船員9人就登上一艘只容6、7個人的小艇。其他31人被遺棄船上,全部遇難。

後來,船長命令一個助手拿地圖和指南針登上大艇,相信是幫助大艇,但大艇只有船槳卻沒有帆,小艇則兩者皆備。很快小艇駛到紐芬蘭海岸,被一艘漁船救起;大艇卻因嚴重超載無法前行,在海上漂浮,隨着天氣變化,海水入船,大浪襲來,大艇在風浪中飄搖。

船長助手叫水手想辦法減輕負載,水手Holmes和兩名水手把6個男人和兩個女人拋出船外;第二天又再把兩個男人扔下海。大艇於幾星期後在法國獲救。

事件轟動了整個世界,有些獲救的人返回美國後,向政府施加壓力,要求指控大艇水手犯了謀殺罪。Holmes是當時唯一住在費城的大艇水手,於是被抓進犯人欄。陪審團同情他,不願意指控他謀殺,迫使檢察官將起訴減輕為非預謀故意殺人。

Holmes提出抗辯的理由是,若殺死某些人而讓船上其他人可以繼續生存下去,在法律上是「合法」的。案件由美國最高法院審理,法官告知陪審團大艇航行需要一定數量的水手,但超過此數量的其他水手與乘客相比,並沒有任何特權,這些水手必須與乘客一起經受命運的考驗。在這指引下,陪審團認定Holmes非預謀故意殺人罪成立,法官判Holmes監禁6個月和罰款20美元。最後Holmes坐了監,但罰款則由美國時任總統泰拿(John Tyler)赦免掉。

法律上的裁決,卻無法解釋為何仍有一艘救生艇沒用?為何船長可以不顧而去?太多的為甚麼……法律、道德、公義,有如一桌法律哲學的盛宴。(本欄逢周三、五刊登)

撰文: 潘少權 喜旅遊 穿梭南北東西 愛讀書 探索中外古今
欄名: 天地#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