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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冊爭議|涉虛假陳述表證成立 蔡玉玲不自辯

發佈時間: 2021/03/24

港台編導蔡玉玲早前為《鏗鏘集》調查元朗7.21事件期間,涉嫌在申請車輛查冊時填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用途,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案件今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裁判官聽取雙方陳詞後裁定案件表證成立,她不作自辯,案件下午續審。

7.21案吳偉南自辯,稱受威脅下揮棍,詳情即睇【下一頁

現年37歲的蔡玉玲,否認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其控罪指她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即表示其申請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

控方指,被告在案發時兩度登入運輸署系統及申請該證明書,並在填選申請用途時填選了「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其後於同年6月22日到該大埔登記地址嘗試訪問車主,相關內容亦於《鏗鏘集》「7.21誰主真相」節目上播放。

辯方質疑限制披露資料 非立法原意

因辯方不傳召證人,被告亦不出庭作供,控方其後作結案陳詞,指應考慮立法原意及其他法律框架,如有關申請用途無關交通運輸,運輸署並沒有責任披露資料,車主也不會合理預期其個人資料被用作其他用途,又認為填寫申請用途時法律程序及買賣車輛兩項並不適用,不代表被告可作出虛假陳述去誤導運輸署。

辯方質疑控方詮釋條例授權運輸署限制披露資料並非立法原意,因法例沒有相關條文,查詢車主資料亦屬與道路交通相關事宜,而查冊用途並不限於交通相關訴訟,亦可於一切民事訴訟時用作查證車主身份,是次採訪因涉及不當地使用道路,也與交通運輸有關。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梁偉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