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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 官釐清控罪元素 控方須證如何造成社會危害

發佈時間: 2021/04/30

23歲男子唐英傑2019年7.1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法官昨釐清控罪元素,包括控方須就恐怖活動罪證明「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案件已排期於6月23日開審。

被告唐英傑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法庭昨就控罪元素作釐清。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4條中提及為脅逼中央政府、香港特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實現政治主張、組織、策劃、實施、參與實施,或者威脅實施5類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的恐怖活動之一即屬犯罪。

控方陳詞時指,條文訂出5類行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控方毋須就「造成」證明控罪元素。法官質疑若控方毋須證明,單純意圖傷人罪如何構成恐怖活動,控方回應指,須涉及組織脅逼政府或作出任何政治主張等元素。

法官則舉例指,若有人脅逼政府,並於某大廈走廊切斷電源,只會符合條文中第3類中所指破壞電力設備,難以證明對社會造成嚴重危害,因此舉只會對大廈某單位人士造成傷害。法官認為「造成」或「意圖造成」必須是控罪元素,否則條文第24條只會定得太寬闊。

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控方則認為毋須證明涉暴力元素,法庭考慮所有因素後,亦可裁定其企圖煽動入罪。

法官最後裁定就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中,控方毋須證明暴力元素。至於恐怖活動罪中,控方則須證明涉案行為是否「造成或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並指示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須列明被告於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的行為及影響,以及如何煽動他人令香港分裂出去或非法改變法律地位。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