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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法首案被告 覆核不設陪審團敗訴

發佈時間: 2021/05/21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首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被告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其案件提出司法覆核,法官昨頒判詞裁定敗訴,並指律政司有權作相關決定。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早於1997年之前,案件的審訊地點,一直是律政司的檢控決定之一,根據《基本法》63條,檢控決定不應受到任何干預。法官認為單憑質疑律政司在作出決定前沒有予以申請人回應的機會,及沒有交代詳細理據,並不足以提出挑戰。

而《香港國安法》本來就是為了填補本地法例中欠缺保障國家安全的法例的空缺,因此即使與現有本地法例偶有不相符,亦應以《香港國安法》為優先。

法官續指,《香港國安法》46條為高院原訟庭創立了新的刑事審訊模式,即由3名法官代替1名法官連同陪審團審案,而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有權決定是否採用此新審訊模式的人,條文中並無訂明,律政司司長作出相關決定前,需予以涉案被告作回應的機會。

法官又認為,接受陪審團審訊並非憲法權利,縱然《香港國安法》中列明要保障人權,律政司司長亦毋須在作出決定前聽取被告的回應,而且亦不適宜在案件開審前,讓控辯雙方討論此等議題。

法官又指雖然《基本法》86條指陪審團制度得以維持,但卻無列明制度中所有元素都得以保留,而申請人亦無挑戰《香港國安法》46⑴條的合憲性。鑑於《香港國安法》的獨特性和立法原意,法官認為即使申請人有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在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程序中,有關權利亦會被取締。法官因此裁定申請人敗訴。

美術:顏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