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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權益|外傭見工列2大要求每周外宿1日 中介聲稱不犯法僱主憂心:咁都得?

發佈時間: 2021/06/23

疫情之下外傭變得渴市,有僱主表示近日準備聘請新外傭,對方在面試前已列出2條件,包括要求每周要有24小時休息時間,而每周六晚上會外出。雖然中介公司指外傭的要求不犯法,但事主則擔心此安排變相容許外傭在外過夜,觸犯法例。

該名僱主日前在facebook群姐「香港僱主討論區」發帖,指準備面試新外傭,惟對方見工前已表明要求2個條件,「講明要24小時休息,星期六夜晚就會岀咗去」。事主就此事諮詢中介公司,對方則聲稱此安排「不犯法」,但她認為此舉變相容許外傭在外宿,擔心觸犯法例,

「Agent(中介公司)説不犯法。但即係佢星期六唔喺屋企瞓喎。這樣得嗎?」

帖文引起網民熱議,不少人表示該外傭未錄取前已經諸多要求,日後或會有更多過分要求,建議事主不考慮聘用,「見工都咁大支嘢我就一定唔請」。另有不少網民提醒,雖然法例保障外傭每周可享有一日24小時假期,但並不允許外傭在僱主住址以外的地方居住,質疑有關中介公司誤導,「個agent好有問題,明顯喺度跣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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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傭每7日享至少1天休息日

根據勞工處資料,外籍家庭傭工在《僱傭條例》下可享有休假的權益及保障,外傭每7日期間可享有不少於1天休息日,即連續24小時的休息時間;在自願的情況下,可於休息日工作,但僱主不得強逼外傭在休息日工作。此外,僱主無權干涉外傭在休息日的個人活動。

必須在僱主的住址居住

不過入境處的標準僱傭合約規定,傭工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而僱主必須給予傭工合適且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且不能與異性成人或青少年同房。由港大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設立的「家庭社區法網」解釋,即使僱主願意另外付費,也不能要求外傭居住在另一個地方。

如外傭或僱主違反必須居住在僱主住所的承諾,日後該外傭再次申請工作簽證或延期逗留或該僱主再次申請僱用外傭時,入境處會把其行為操守列為考慮因素,並可能會拒絕其申請。而此情況亦屬於向入境處職員作出虛假申述,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5萬元及入獄14年,協助及教唆者同樣會被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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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黎穎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