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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英傑上訴遭駁回 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發佈時間: 2021/06/23

涉駕駛插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而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男子唐英傑,早前就律政司拒讓陪審團審理案件而提出司法覆核,被判敗訴。

唐英傑的上訴昨亦被駁回,其案件料今天不設陪審團下開審。

上訴庭︰非達致公平唯一方式

上訴庭於判詞摘要中指出,上訴人唐英傑接納《香港國安法》46條第1款,以及根據上述條文所發出指不設陪審團參與審訊的證書屬合憲,亦接納他聲稱在高院原訟庭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權利,並非絕對權利,他更接納在3名法官席前可獲得公平審訊,亦無質疑律政司發出不設陪審團參與審訊的證書,是別有用心。

上訴庭續指,在審訊中設陪審團雖是原訟庭常規審訊模式,但不應被假設成刑事法律程序中,達致公平的唯一方式。

《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均無指出,陪審團是刑事審訊中不得缺少的元素。

律政司證書獲保障 不受干預

正如本案,當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影響,以及司法公義妥為執行或受妨礙時,陪審團達致公平審訊的目的則有機會受影響。在此情況下,為確保公平審訊,只有改由3位法官審理案件,才可符合控方維護公平審訊的權益,及保障被告得到公平審訊的憲法權利。

上訴庭又指,律政司根據《香港國安法》46條第1款發出的證書,屬檢控決定,獲《基本法》63條所保障,不受干預。

根據普通法,只有在不誠實、不真誠等特殊情況下,其檢控決定才可被覆核。

但上訴人卻沒指稱本案涉及不誠實等情況,只聲稱他有在原訟庭接受陪審團審訊的憲法權利,但上訴庭認為單憑這一點並不足以構成特殊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