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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申請駕駛執照者需持體檢證明 申訴公署將查是否適切 

發佈時間: 2021/06/29

現時《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要求70歲或以上的駕駛執照申請人,除需向運輸署申報是否有指定疾病或身體傷殘外,亦需提供由註冊醫生填寫及簽署的「體格檢驗證明書」,證明申請人的健康狀況適宜駕駛。申訴專員趙慧賢表示,將主動調查審視相關要求是否適切,並提出改善建議。

申訴專員指,隨着本港人口老化,持有駕駛執照的年長人士比例亦會逐步增加,而他們的視力、體能、反應能力等都可能隨年齡增長而減弱,或影響駕駛能力,故有相關法例要求。惟公署初步發現,運輸署雖有建議醫生填寫「體格檢驗證明書」時應進行體格檢查的範圍,但未規定醫生填寫證明書前需為申請人進行任何指明的檢驗項目。

公署表示,現時海外不少國家或地區都有制定措施,要求較年長駕駛者通過不同健康檢測,以確保其身體狀況仍然適合駕駛,部分更對駕駛商用重型車輛人士設定較嚴謹體檢要求。市民可於下月29日或之前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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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方雅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