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劏房租管落實 業主濫收水電費可罰$1萬 「2+2」年租住權 涵蓋工商廈天台屋

發佈時間: 2021/07/07

劏房租務管制討論多時,政府宣布落實立法規管,涵蓋住宅、工商廈、天台屋等,要求租客及業主簽訂租賃協議,租客享「2+2」年租住權,續租時業主只可按差估署數據、或以上限15%加租,以較低者為準,一旦違規,租客即可以舊租約續租兩年;同時會對濫收水電費設罰則,首次定罪罰款1萬元。條例草案將於本周五(9日)刊憲,下周三(14日)在立法會首讀,料最快今年底至明年初實施。

政府將劏房定義在建築圖則及公契中,顯示為一個獨立單位,包括住宅、工商廈、天台屋等,但不涵蓋非法使用土地或僭建物,如私人後巷或庭院的僭建物、寮屋、丁屋等,日後由差估署執法。

續租時業主可加租一次 上限15%

條例強制業主及租客需簽署租賃協議,列明租客享「2+2」年租住權,租期內不可加租,兩年後續租時,業主可加租一次,加幅需按差估署私樓租金指數公布的百分比、或以15%為上限,以較低者為準,一旦加租超越上限,租客可以舊租約續租兩年。雙方簽署協議後,業主須打釐印,並在30日內將副本交予租客,租期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資料,若無遵從,租客可暫時不交租,業主亦會被罰款1萬元;另外,只有租客才有權在租約期滿1年後,提前1個月通知斷租;而租約期滿後,業主需在7日內免息退回按金。

未訂起始租金 陳帆:建數據庫需時

為杜絕濫收水電費,協議規定業主需負責保養及維修,若租客無獨立水電錶,業主需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業主除租金、按金、損害賠償、公用設施分攤費用外,不能收取其他款項,否則屬違法,而劏房戶的公用設施分攤費用,亦不能超出整個單位業主需繳付的費用,否則亦屬違法,一經定罪首次罰款1萬元,再次定罪會被罰2.5萬元。

對於未就劏房租管訂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指,起始租金需時建立數據庫,當條例實施後,差估署會收集數據分析,日後計劃資助非政府機構,向劏房戶提供租務資訊及協助。被問及立法至生效存有「空窗期」,會否擔心業主提前加租,陳說租管討論至今已有一段時間,「要加一早加了」,又稱目前加租情況不顯著。

關注基層住屋聯席成員鍾惠賢稱,對未訂立起始租金感失望,又指不少業主觀望租管措施,「一早Hold起租約不續租」,擔心加租潮陸續有來。公屋聯會則建議調低加租上限至10%,以保障基層市民。

記者︰謝雅寶

美術:陳超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