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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娛樂誘投票涉選舉舞弊 黃耀明區諾軒遭起訴

發佈時間: 2021/08/03

廉政公署昨起訴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及歌手黃耀明,涉2018年立法會港島區補選作舞弊行為,向他人提供娛樂以誘使他人投票予該候選人,後日(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答辯。

控罪指,當時為補選候選人的區諾軒,曾多次在社交平台宣布會於同年3月3日於中環愛丁堡廣場舉辦集會,到集會前再宣布黃耀明將於集會上表演,兩人同被控一項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⑴(a)條。區勝出該次補選,後被裁定非妥為當選而失議員資格。

翻查資料,2018年2場九龍西補選都有候選人安排音樂及醒獅表演。執業大律師陸偉雄稱,請歌星獻唱已構成「提供娛樂」,且有人獻唱後曾呼籲投票支持某人,亦屬法例提到的「誘使」;加上活動有申報是選舉廣告,且社交媒體貼文又用上「演出」等字眼,更難辯解不是為選舉而進行。

曾為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執業大律師查鍚我指,法例未有「提供娛樂」的定義,黃或可辯解唱歌只為「打氣、支持」而非娛樂,具體要視乎法官判斷,但認同該條法例以往較少使用,相信2人只是敏感度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