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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檢條例|電影檢查員須考慮會否不利國安 政務司司長可撤放映證書

發佈時間: 2021/08/24

政府在今年6月修訂電影檢查員指引,訂明檢查員要考慮影片對國家安全的影響。政府今日公布建議修訂《電影檢查條例》,明文規定檢查員須考慮影片放映是否不利國安;若政務司司長認為某些影片上映可能不利於國家安全,可指示撤銷已發出的核准證明書或豁免證明書。

電影檢查例修訂,馬逢國促解釋指引,詳情即睇【下一頁

立法建議亦包括商經局局長可延長檢查完就一部影片作決定的時限,每次不多於28天,以便有足夠時間考慮及諮詢法律意見。

商經局局長邱騰華下午解釋,今次是因應《香港國安法》實施而作修例,為檢查員提供法理依據,強調市民創作等自由仍受《基本法》保障。對於修例提到,審核委員會不可處理監督有關國家安全的決定,他解釋是由於委員會沒有相應權力和能力去處理,但指仍可循司法覆核上訴。

至於一再問到《表姐,妳好嘢!》、《國產凌凌漆》、《十年》甚至《理大圍城》等電影日後是否可能再放映,邱騰華稱政府目前沒有名單,現有證明書仍然生效,除非有關影片再送檢。商經局常任秘書長(通訊及創意產業)梁卓文補充稱,若影片被評定不可放映,影片及影碟都不可再發行或發售。

督察無手令可緊急搜查放映

當局又提到,留意到有團體一直設法規避電檢條例的執法行動,故建議若取得法庭手令並不合理切實可行或會導致證據或材料被毀滅,督察可在無法庭手令下進入和搜查任何地方。梁卓文稱,其他法例亦有類似安排,又稱條例本身較舊,今次修例反而有收緊安排,例如原先進入非住宅處所可不需法庭手令,修例亦建議需要。

撰文:李卓謙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