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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集會案|12被告認去年六四非法集結 9人判囚6至10月3人緩刑

發佈時間: 2021/09/15

24名泛民主派人士去年6月4日在維園參與六四紀念集會,其後被控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當中12名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認罪,押後至今日判刑,當中除張文光、麥海華及梁國華被判緩刑外,其餘9名被告、包括何俊仁及楊森分別被判監6至10個月。

涉案12名被告當中,何俊仁、陳皓桓、尹兆堅、張文光、郭永健、趙恩來及麥海華各承認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梁國華、何秀蘭、梁國雄、朱凱廸及楊森則承認1項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

同案另外4名被告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及梁凱晴早前已承認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被判囚4至10個月。李卓人、蔡耀昌、梁耀忠、胡志偉、何桂藍、黎智英、鄒幸彤及梁錦威則不認罪,排期11月1日開審。

官:判刑不考慮被告政治理念

法官在判刑時表示,訂立刑期起點時不會考慮被告共同的政治理念,指社交距離措施唯一目的是要遏止新冠病毒傳播、以保護公眾及整個社會,訂立相關條例是要保障公眾安全、秩序、其他人的權利及自由,而非偷偷摸摸地阻礙有共同理念的人群聚集、或作打壓的工具,因此不遵守及煽惑他人不遵守社交距離條例的行為屬嚴重罪行,需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認為,本案沒有出現暴力情況及爆發疫情屬幸運,又指各被告一同會見傳媒及互相支持,以令更多人到維園聚集,是忽視對社區健康構成的嚴重風險,對香港人的健康及安全置之不理,傲慢地誤以為他們的共同理念比保護大眾健康重要,故兩罪就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分別以1年及半年作為量刑起點,並根據各人的認罪扣減、年紀、對社會貢獻等因素作判刑,而對涉其他案續需還押或服刑的被告,本案刑期將全部同期執行。

六四集會案|黃之鋒岑敖暉袁嘉蔚梁凱晴,認非法集結判囚4至10個月,詳情即睇【下一頁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