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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大暴動案|5名中大生暴動等罪成 判監4年9個月至4年11個月

發佈時間: 2021/10/19

2019年反修例風波期間,中大二號橋一帶發生衝突,5名中大生被控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經審訊後被裁定暴動罪及違反《禁蒙面法》罪成,其中2人另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5人今於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9個月及4年11個月。

5名被告案發時均為中大學生,其中劉晉旭、高梓斌、陳歷釋及許貽顓均判囚4年9個月。次被告符凱晴選擇親自陳情,讀出親筆信內容,指不認同法律本身,並對自己行為並不後悔,而她犯案時涉另一非法集結案保釋中,故加刑兩個月至4年11個月。

5人早前均被裁定1項暴動罪及1項在非法集會中蒙面罪罪成,符及許另就1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罪成。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判刑時指,當時媒體廣泛報道衝突,被告無可能不知道,但仍穿深色衣服及戴口罩到場,反映被告有意圖參與或鼓勵他人參與暴動。法官指法治社會不容無故破壞社會安寧,尤其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判刑必須具阻嚇力,並須對犯罪者當頭棒喝,否則社會需付沉重代價。

案情指,2019年11月11日,中大環迴東路和二號橋發生暴動,期間示威者先後發動4次衝擊,警方則多次施放催淚彈驅散,警員推進時拘捕5名被告,當時5人均身穿黑衣及戴上面罩等示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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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李明佑

責任編輯:方雅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