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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條例|黃福來指翻唱歌會否被控需視目的 團體關注街頭賣唱是否違法

發佈時間: 2021/11/25

政府昨日提出修訂《版權條例》並展開3個月公眾諮詢,知識產權署署長黃福來今早在電台重申,今次諮詢會以2014年的條例草案作為基礎,因為當時已做了多輪諮詢、也已取得最大最充分共識,相信當中的原則至今仍然適用,並強調政府絕對不會繞過版權持有人提出檢控,因一個作品是否涉及侵權需視乎版權擁有人本身是否同意、默許或作追究,版權持有人本身不反對時政府無從提出檢控。
 

修訂《版權條例》 擬戲仿評論時事等免刑責 , 不寫明定義 , 公眾常識理解 , 詳情即睇【下一頁

對於新草案未有訂明諷刺和戲仿的定義,他重申今次建議的豁免照顧絕大部分二次創作和網上行為,在當年進行公眾諮詢、與持份者及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討論時,各方都認為有關範圍清楚明確,即屬於公認文學或藝術創作手法,亦要促進市民表達自由,像歐盟、英國、加拿大等地亦有同類豁免,相關國家在法例上也沒寫明定義,運作上並沒有太大問題。

至於翻唱歌曲批評官員是否屬評論時事的豁免範圍,他認為需要看翻唱背後的目的是否屬於豁免範圍,指上次公眾諮詢期間,有關問題從來不是大家擔心所在,強調如翻唱歌曲或改詞涉及相關內容,也會落入豁免。而在同人創作、直播打機等方面,他相信不能一概而論、也不能單看法例規定,因部分版權持有人會默許或容許相關行為,以對原創作品有更好宣傳作用。

民主黨資訊科技政策發言人冼卓嵐認為,即使未必需要將法例「寫死」,仍可列出有關案例或情景,如列明在使用版權的情況下,有何情況需要遵守,只要符合條件就不屬侵權。但他關注街頭演唱時翻唱他人作品並得到賞錢收入時會否違法,因翻唱歌曲沒有任何戲仿元素,不屬豁免範疇,建議政府參考其他司法管轄區的做法,容許使用版權作品的人士在標示版權持有人資料後,不會被視為侵權。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