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區議員咬甩耳案 控方質疑被告非患醺醉症

發佈時間: 2021/11/30

前東區區議員趙家賢前年被咬甩左耳案昨日續審。辯方傳召精神科醫生任專家證人,專家本來診斷被告患病態酒精醺醉症,惟控方盤問下,專家改口稱不符合其中1項病徵。

精神科醫生黃以謙昨日於庭上供稱,今年7月22日他在荔枝角收押所與被告陳真(51歲)會面後,撰寫了專家報告。黃於庭上讀出有關報告指,被告自2004年起患復發性抑鬱症。

報告指,案發當晚被告回家途中牽涉於一個衝突,因而突發地作出侵略性和爆發性的行為,被告亦難以解釋為何作出相關行為,後來更失去意識和記憶,故黃認為被告案發時的行為,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條件,而病態酒精醺醉症亦是精神病的一種。

精神科醫生:不符合1項病徵

黃又指,病態酒精醺醉症有4項條件,認為被告符合全部條件,故診斷被告案發時患有病態酒精醺醉症,可能無法意識到自己當時的行為。

控方於盤問黃時指,病人須符合全部4項條件,才可算是患有病態酒精醺醉症,但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被告於案發當晚於家中喝酒後外出,直至事發一刻,歷時約1個半小時,並不符合條件中的喝酒後數分鐘內作出侵略性行為。

黃回應指,一般在60分鐘內,他都會視為符合條件,但若證據反映事情發生於1個半小時後,他則認為被告的情況並不符合病態酒精醺醉症的條件。

美術:鄧建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