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公屋申訴 ︳分開住10多年遭母挪用身份買綠置居 公屋申請人失資格申訴成功

發佈時間: 2022/07/14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一名投訴人與母親原居於某出租屋邨,及後因二人關係轉差而遷出。至前年事主欲申請公屋,始知其身份遭母親挪用以申請並買入綠置居單位,令事主失公屋資格。事主其後就事件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並獲受理,署方最終裁定投訴成立,認為房署審批程序存在疏漏並建議改善。

同場加映:
管家王 ︳中三輟學後半工讀10年 由地盤工變室內設計師

{{hket:ul-video id="6103"}}{{/hket:ul-video}}

與母關係差 申請公屋始知身份遭挪用

申訴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當中涉及一宗聲稱遭家人挪用身份購買資助房屋投訴。投訴人與母親分別為某出租屋邨單位的登記住戶和戶主。投訴人因與母親關係欠佳,於十多年前遷出該單位。投訴人其後於2020年5月向房屋署申請公屋,惟該署指其母親於同年7月以二人名義,以符合「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資格成功中籤買入一個綠置居單位「上車」,投訴人申請公屋資格亦遭取消。

投訴人無意買綠置居 房署建議報警

投訴人曾向房署解釋指對綠置居買屋申請並不知情,並表示無意購買該單位,惟該署僅建議事主報警或要求母親「撻訂」,否則將不會恢復其公屋申請資格。投訴人認為署方處理手法不合理,且未於審批「購屋申請」時事先核實事主意願,故此向申訴專員公署提出投訴。

申訴專員公署調查後發現,參與「家有長者優先選樓計劃」的家庭成功須與年長親人同住,惟房署並未要求投訴人以家庭成員身份簽署所需聲明書,審批程序存在疏漏。申訴專員公署認為房署未有考慮其他申請人士利益或受影響,做法有欠全面。

處理審批存疏漏 申訴專員公署建議改善

署方調查後又發現,接受投訴人母親申請的屋邨辦事處職員一般只會核對申請表與住戶在租約上的資格,項目包括:

  • 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 名列租約內所有家庭成員是否填報在申請表內
  • 名列申請表人士是否已在申請表上簽署及作出聲明
  • 填寫的家庭成員資料是否與住戶檔案記錄相符
  • 戶主在申請表上的簽署是否與租約上的簽署式樣一致

申訴專員公署認為,處理申請的屋邨辦事處僅核對作為戶主的投訴人母親在該申請表上的簽署與租約上的簽署式樣是否一致,同時在整個審批過程中房署亦未有約見投訴人,或邀請出席選樓程序,經考慮房署回應後最終裁定投訴成立,建議房署就個案徵詢法律意見,以了解有關聲明及已簽署買賣合約的合法性,以及考慮如何完善相關行政程序,確保「家有長者計劃聲明書」及放棄公屋申請的聲明名副其實。

U Lifestyle App自家節目登錄《U TV》專區!
↓↓試玩、試食、試用影片任您睇↓↓
立即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