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港生活網站並無進行電話推廣活動

涉查冊虛假陳述 蔡玉玲定罪上訴被駁回

發佈時間: 2022/11/08

港台《鏗鏘集》前編導蔡玉玲,於調查元朗7.21事件而作車輛查冊時,填選申請為「其他交通及運輸事宜」而被控,經審訊後被裁定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成,罰款6,000元。蔡早前就定罪上訴,法官昨頒下書面判決駁回,維持原判。

蔡玉玲昨於庭外指對裁決感失望,相信整個新聞業界如是,認為判決或影響業界一直以來的查冊制度,難監察社會上有權力人士,將與律師團隊作研究是否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人蔡玉玲(38歲)被控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違反《道路交通條例》第111(3)(a),經審訊後於2021年4月被裁定罪成。

法官李運騰於判詞指,運輸署署長有法定責任,依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行事,當中第18條涉及「資料當事人」向「資料使用者」要求查閱屬於自己的個人資料,在這方面新聞工作者與其他人沒分‍別。至於該條例第61條有關新聞活動的豁免條款,並不涉及賦權新聞界查閱別人的個人資料,而是處理「資料當事人」向新聞工作者(作為資料使用者)查‍閱其個人資料的情況。法官注意到在2011年討論中,立法機關未就相關議題達共職。

法官︰如擴新聞界查冊權利應立法解決

法官認為,如要在現行法律框架下擴大新聞工作者或其他人士查閱車輛登記冊上資料的權利,只有透過公開諮詢及討論,再立法解決。

法官指,上訴人稱查冊是為了辨認7.21事件中的疑犯,可被理解為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法官認為上述說法過於牽強且不合情理。法官指,不否定上訴人在良好動機下查冊,但非辯護理由,遂駁回定罪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