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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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勞保要交收入證明

發佈時間: 2022/11/21

買勞保要交收入證明

上日提到,我的姊妹Tina正在創業,當她聽到Mirror紅館演唱會的意外事故中,舞蹈員所屬的公司沒有替「員工」(勞工處初步定義舞蹈員是受僱,而非自僱)買勞工保險,也沒替他們報工傷,可能會受到嚴厲懲處,她就感到有點擔心。

勞保是根據《僱員補償條例》由僱主為僱員提供的工傷意外和職業病的賠償責任。僱主一般是透過保險公司投保,若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遇上意外以致受傷或死亡,便可以得到賠償。

但過去,很多僱主都沒有為僱員購買「足夠」的勞保,所謂的不足夠,有些是沒有按員工數目去買,例如40個員工就只買30個;有些沒有準確申報他們的工種,例如把大部分員工都列為文職或戶內工作(文職和戶內工作的保費較便宜);有些則沒有準確按照他們的工資去買,例如月薪20,000元的,就只當10,000元去買等等。

一單訴訟改變慣例

最近幾年,當一家公司要續勞保時,都要提供簡單的收入證明,主要就是強積金供款,又或者財務報表。這其實是跟十幾年前一宗勞保的訴訟個案有關。

「個案發生於2007年3月,因為與訟各方一直上訴至終審法院,所以拖延至2018年初才有終極結果!」我告訴Tina。

「嗯,這麼曠日持久,難道是很具爭議性的?」

「是的,被告是家一室內設計公司,聘請了一名木工做散工,誰不知,該員工上班第4天,就在工作時遇到意外。」

「公司沒有替該員工購買勞工保險?」Tina問。

「該公司有替員工購買勞工保險,但申報的業務是『室內設計』和『辦公室(室內設計)』,沒有在『僱員補償』列表中填報有木工這個職位,保險公司認為這不屬保障範圍,拒絕賠償。保險公司認為,就算要賠,也應該由僱員補償援助基金管理局去賠。更複雜的是,該公司事後已經結業清盤。」

「事件最終鬧上法庭?」

「是的,最後還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的裁決認為,只要符合兩項規定,僱員便應受到保險保障,一是索償者是直接受僱於投保的僱主,二是索償者在受傷或死亡時是受僱從事投保僱主的業務,而投保的僱主不用在保單中詳細列出所有業務。至於保險公司有沒有責任賠償,終審法院認為,根據保單條款,如僱員人數有重大改變,投保僱主需要通知保險公司,顯示保險公司預計保障範圍可涵蓋任何未填報的僱員,否則,保險公司不會對僱員人數的改變如此重視。」

「即是法庭認為保險公司要賠?」

「對,即是說,即使投保僱主沒有清楚列明受保員工的工種以及薪金數目,保險公司也有責任賠償,正因如此,保險公司便大感震驚。於是,為保障自己,現在當僱主投保時,也需同時提供出糧資料,其中強積金供款是最有效的證明,又或者提交會計報表,以顯示薪金支出的數字。」

「嗯,明白,這也無可厚非!」

「是呀!另外,我也想提一句,近年勞工處也加強巡查,直接派員到中小企的辦公地點,查看僱主有否為僱員購買勞保。當妳買了勞保之後,是有一張證書的,記住將該證書貼在辦公室的當眼處,以便勞工處職員巡查。」

僱主初犯亦會判囚

「啊,明白。我理解,如果我沒有為僱員購買勞保,是會遭刑事檢控的,對嗎?」

「對呀!即使初犯,也有可能要坐監,所以,作為僱主,不應以身試法。」

「啊,我想再問一下,勞保是保障員工因工受傷的,但員工上下班途中遇到意外,是否屬保障範圍?」

「這是不保的,除非僱員是乘搭僱主運作或提供的交通工具往返工作地點。但有例外情況,就是當8號風球或以上,又或者紅色或黑色暴雨訊號生效期間,僱員在工作時間開始前或終止後的4小時內,由工作地點往返居所途中,則受勞保保障,但僱員必須以直接路綫往返工作地點或居所,否則就不獲保障。」

「嗯,我現在清楚了!」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