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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十九歲的我|同意書非「賣身契」可隨時撤回 家長簽通告有何要注意?大律師拆解

發佈時間: 2023/02/06

由導演張婉婷執導、講述多位英華女校學生十年成長過程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近日引起社會爭議,其中一名受訪者阿聆撰公開信指不希望電影公開放映,惟校方指其父母已簽署「同意書」。當年一張「通告」引發今次巨大風波,大律師何旳匡今日(6日)接受商台訪問時指出,「同意書」並非合約,可以隨時撤回,即使拍攝方因此蒙受損失,也不能強行公開片段,否則或帶來刑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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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何旳匡指出,今次事件涉及《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如校方發通告指收集個人資料目的是製作紀錄片,用於公開或校內播放,如通告內容寫得「夠詳細」,家長代未成年子女簽署後,校方或片商收集資料後的確可用於該些用途。

對於子女成年後是否有權推翻,何旳匡指「同意書」在簽署後其實可以撤回,「法律上簽署後不等於『賣身契』,以後成世都要全給你」。他指可從民事及刑事兩個角度來看。民事角度方面,如簽署「合約」後要撤回,當事人或需賠償對方損失,因為對方已就事件花費大筆資金;但在刑事角度方面,如當事人拒絕將資料披露,但對方強行公開,便有機會帶來刑事後果,

「如你未得當事人同意,而披露其個人資料,而目的是獲取金錢利益,已屬刑事罪行;即使目的並非如此,只是罔顧當事人可能或相當可能會受到指明傷害而照披露,同樣屬刑事罪行。」

何旳匡補充,意即你可以循民事追討因對方撤回「同意書」帶來的損失,但不能強行將其個人資料披露,否則便會有刑事後果。至於「籌款」是否屬獲取金錢利益,何旳匡指從法律方度而言,無論是用於建校、建泳池等均屬金錢利益。

成年後要再取得同意

何旳匡認為,就《給》事件中「同意書」的爭議而言,當受訪者年滿18歲時,父母當年簽署的「同意書」已失效,拍攝方必須再次取得「同意書」,才能繼續收集對方的個人資料,「如沒看錯,當年同意書的時限也只限於在學期間,畢業後已經無效。」

對於有人「不同意」被收集個人資料但仍然參與拍攝,何旳匡認為要先了解當事人接受拍攝的原因,「例如我現在接受你訪問,是接受用於廣播用途,但如你用於商業電影,我並無同意過。」因此要釐清當事人當初接受拍攝時,其理解的拍攝用途是甚麼,因此即使如李慧詩在片中只出現10多秒,片方也應該要取得其同意。

由於當年的「通告」是由父母簽署而非當事人,不能假定當事人18歲後,父母曾讓她看過「通告」而知道放映用途,因此關鍵在於當事人18歲後,拍攝團隊有否再告知當事人拍攝用途。

只用在學片段是否可行?

對於拍攝方能否只使用當事人童年在學片段,而不使用成年後的片段是否可行,何旳匡指表面上可以,但問題回歸至「同意書」能否撤回,如當事人撤回「同意書」,理論上也不能使用,「猶其是只是『同意書』,不是『合約』,理論上可以隨時撤回。」

家長簽通告要留神

一份「學校通告」引發今次巨大風波,對於家長簽通告時有何要注意,何旳匡指家長要看清楚通告涵蓋的範圍,無論從民事及刑事角度,校方有責任告知資料用途,家長如不同意便不應簽署,「當然在權力不平等下,家長或會考慮子女會否因此被歧視、孤立,雙方都應該要公平少少,去對待收集個人資料的行為。」

私隱專員公署:已主動聯絡學校

私隱專員公署表示, 留意到新聞媒體有關《給十九歲的我》影片涉及個人資料私隱議題的報道。公署關注事件,為保障相關學生的個人資料私隱,私隱專員公署已主動聯絡有關學校,以了解相關詳情。 

公署指,截至今日(6日)未有接獲相關投訴或查詢。任何人士如懷疑其個人資料私隱受到侵犯,而又能提供表面證據(包括有關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的詳情),可以向公署作出投訴。 

公署又稱,一般而言,不論長幼,每個人的個人資料私隱都應受到保障及尊重。若有人士或機構透過拍攝影片以識別個別人士的身份,或用以編纂某個別人士的資料,便有機會涉及收集資料當事人的個人資料,相關的人士或機構作為資料使用者在收集、持有、處理或使用個人資料時,必須遵從《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保障資料原則的規定。 

在使用個人資料方面,根據保障資料第3原則,除非得到資料當事人的自願及明確的同意,否則個人資料只限使用(包括披露和轉移相關資料)於收集時述明的目的或直接相關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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