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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十九歲的我|紀錄片爭議成最佳反面教材 外科醫生拆解醫療同意書效用

發佈時間: 2023/02/07

講述多名英華女校學生10年成長的紀錄片《給十九歲的我》,導演張婉婷以家長曾簽「同意書」為由,在部分女生反對下仍然公映,結果因爭議不斷電影暫停公映。外科專科醫生黎逸玲形容今次事件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的最佳反面教材,藉此機會講解醫療同意書實際效用。

同場加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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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內容:

電影《給十九歲的我》嘅公關災難簡直係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嘅最佳反面教材。

用外科醫生嘅日常工作來做例子,首先,如果醫生無解釋清楚畀病人知點解要做手術、手術有咩風險、有無其他可行的治療選擇,只係叫病人求其「潦隻龜」,而他日手術過程中有過失,醫生都唔能夠用病人簽咗名嘅同意書做護身符,因為一開始張同意書已經無效。

另一情景:病人胃出血,聽完醫生解釋後接受建議簽咗胃鏡同意書,然後去到鏡房(內窺鏡中心)瞓咗上手術床,病人突然話:「唔得呀,好驚呀,醫生我唔做胃鏡啦,死都唔做呀我!」(以前喺公立醫院都時有發生)呢個時候,醫生唔能夠話:「喂你頭先簽咗同意書㗎喎,無得反口!你要負法律責任!」我哋只可以氹、循循善誘,病人最後一刻 Say no,其實我哋都唔可以違反病人意願。

當然,做胃鏡係當刻最好嘅治療方案,但只要病人清楚理解做同唔做嘅風險,醫生唔能夠以「我係為你好」呢種「用愛浸死你」嘅出發點,或者「我哋成班醫生、姑娘為咗你頻撲咗成朝已經好辛苦喇」呢種情緒勒索嘅原因而迫佢做。病人拒絕做胃鏡嘅原因可以好多:驚、有陰影、宗教信仰......諸如此類。就算醫生幾唔理解,或者覺得個原因幾咁騎呢都好。同樣道理,只要病人清楚理解唔做胃鏡所帶來嘅風險,醫生都要尊重病人意願。當然,如果醫生質疑病人嘅精神行為能力,咁成件事就唔同講法,可能需要精神科醫生嘅介入同評估。

如果病人簽咗同意書做胃出血止血手術,手術期間意外發現病人卵巢有個腫瘤,咁醫生又可唔可以同時間切咗佢呢?答案係唔得!同意書本身只包括胃出血有關嘅手術步驟,並唔係一個全身麻醉手術嘅無限延伸,醫生唔可以「自把自為」代病人決定其他非即時致命病情嘅醫學治療。

有時候(尤其係大學醫院),病人有機會被邀請參加新藥研究,研究單位絕對需要向研究對象清楚交代研究嘅主題、方法、可能出現嘅風險、未來研究成果可能用咩形式發布,同埋被研究者嘅基本權利(包括可以自由決定參唔參加、隨時有權利退出研究等等)。如果病人最後決定唔參與研究,醫護人員亦唔可以懲罰性對病人只提供次一等嘅治療。

法律上,同意書(Consent Form)並非合約(Contract),無論係條款細節、約束力層面上都有好大差距。病人臨門一腳縮沙唔做手術會唔會被醫生告?遊客去玩笨豬跳簽完「生死狀」最後驚得滯想放棄要唔要巨額賠償?小學家長簽咗通告同意小朋友跟學校去旅行,最後小朋友病咗去唔到又要唔要負法律責任?正如《毒舌大狀》入面黃子華話:Common sense!

其實知情同意仲有一個重要元素係:簽署者需要喺完全自願、無任何外在壓力嘅情況下去簽份同意書。換句話說,雙方應該處於一個(權力)平等嘅情況。醫生不能夠用醫學權威嘅角色去迫使病人同意做手術,正如校方不能夠用權力去強迫學生參加課外活動。不過,讀過中學嘅你哋都知,學校總有辦法令你「自願」參加,例如關心吓你、關心吓家長。事實上,明明病人唔想做手術,但屋企人用無限嘅愛同眼淚去令病人屈服同妥協做手術嘅情況屢見不鮮。作為醫生,你覺得病人算唔算自願簽同意書?你又會唔會因此推翻病人嘅決定唔同佢做手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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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內容獲黎逸玲醫生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