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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濱發展|政府擬修保護海港條例 經司長級官員批准可豁免 其餘填海工程需經行會通過

發佈時間: 2023/03/21

發展局長甯漢豪早前曾在網誌透露,當局計劃修訂《保護海港條例》,期望在不填海造地下將為相關程序「拆牆鬆綁」。發展局發言人今日重申,不會在海港內進行大規模填海造地以作賣地或房屋發展,同時將循兩個方向修訂條例,一方面加強規管需要規管的填海工程,另一方面將放寬有助加強海港功能、改善海濱長達性或協助市民更好享受海濱的填海工程申請條件。
 

質疑政府「今一套明一套」, 保護海港協會反對修例 , 詳情即睇[下一頁]

發言人指,根據法庭在2004年和2008年的判決,目前只能在證明填海工程具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並擬備相關有力和令人信服的資料,才能推翻現時《保護海港條例》中列明不准在海港內進行填海工程的推定,但當局認為有關門檻因無差別適用於所有在海港內的填海工程,窒礙了很多市民期望的改善海濱工程進行,評估理據的機制亦不明確,故認為應在不作大規模填海的框架下進行修訂。

在新規定下,所有海港內的填海工程繼續受限於現行的高門檻,同時列明公眾有2個月時間審視有關工程的理據並提出意見,並一併交由行政會議審批;另初步擬定16種改善海港的填海工程可獲豁免相關程序,但需進行公眾諮詢和獲得司長級官員批出豁免,填海面積不多於0.8公頃。該16種擬定受惠工程包括:

  • 海濱長廊和行人板道
  • 單車徑
  • 浮躉
  • 海岸台階
  • 海岸泳池
  • 觀景台
  • 碼頭
  • 登岸台階
  • 滑道
  • 船隻停泊處
  • 避風塘
  • 防波堤
  • 海堤
  • 支援漁業海上營運設施
  • 應對極端氣候裝置
  • 建議納入《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附表的航標、繫船墩和海底管道等


另外,符合資格的非永久填海工程亦可獲豁免,但同樣需進行公眾諮詢和獲得司長級官員批出豁免,填海面積不多於3公頃,且由工程開始至完成還原的時間不得超過3年。發言人表示,將於本月底就修例建議諮詢海濱事務委員會,下月起開始收集公眾意見最少3個月,計劃明年上半年正式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撰文︰歐文瀚

責任編輯 : 陳浩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