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日提到,一個完整的財務策劃方案,遺產規劃是重要一環,而立遺囑正是遺產規劃的第一步,也是重要的一步。
立遺囑的最大好處就是可分配遺產。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了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產承辦書的人。有了遺產承辦書,他/她就可以名正言順替妳處理和分配遺產了。
至於應該何時立遺囑?我的看法是,當妳的遺產分配意願與無遺囑條例下的分配不同的時候,妳就要立遺囑了,因為如果沒有立遺囑就過世,政府會按照無遺囑繼承條例替妳分身家,但這個安排未必是妳的意願。因此,當妳有一些特別的人想照顧時,便要開始立遺囑了。
需往高院遺產承辦處
但其實,自己父母和兄弟姊妹也不是甚麼特別的人,如果妳過身時沒有立遺囑,而又遺下配偶和子女,在無遺囑條例下,妳的父母和兄弟姊妹無權分得任何遺產。
如果妳想自己死後仍可以照顧父母和兄弟姊妹,就必須透過遺囑申明,否則,他們最終可能要循法律途徑,才可以取得妳想給他們的那部分遺產了!
姊妹們,當一個人去世,或多或少都會留下一些財產。無論死者生前有沒有立遺囑,後人要處理他/她在香港的遺產前,都必須到高等法院的遺產承辦處,取得有關的遺產承辦書,即是某人有權處理死者遺產的證明文件。
從某個角度看,處理後人遺產屬於法律程序。但我可以告訴妳,有遺囑和無遺囑在這個法律程序中,有很大分別。如果沒有遺囑,整個遺產承辦的時間可以長很多,複雜性也大得多。
有遺囑執行人較簡便
「如果有遺囑,就會有個遺囑執行人,而且,死者已經大致列出了他/她擁有的財產,只要由執行人去遺產承辦處辦理手續便可。相對來說,該處可以用較短時間就批出遺產承辦書,讓執行人去死者有開戶口的金融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處理她/他的戶口或其他資產。我沒有實際經驗,但我知道,時間可以很快。我爸爸過身時沒有遺囑,情況就很不同了。而且,我的情況更複雜,因為我媽才是無遺囑繼承條例下的第一執行人,但當時我媽已經腦退化,不能簽名,變成我要取代我媽去辦有關手續。」我的姊妹Lisa告訴我,她替爸爸處理遺產的經驗。
「那很麻煩嗎?」我問Lisa。
「當然!遺產承辦處要求我先找兩位擔保人,而他們擁有的身家,大約相等於我爸爸留給我們的身家。」
「有甚麼意思?」
「是怕我『托水龍』,侵吞了我媽應得的爸爸遺產囉,即是萬一出現這種情況,也有人補償我媽的損失。」
「原來如此,但如果不是妳這種特別情況,手續會簡化一點吧!」
「妳可以這樣說,但其實也可以很出人意表的。」
「是嗎?」(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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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