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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賠償|飛馬爾代夫行李延誤 買泳衣衫褲花$11000 夫婦屢投訴後全額獲賠【附行李延誤遺失處理方法】

發佈時間: 2023/09/14

旅行外遊,行李機艙期間或發生延誤、損毀甚至遺失,不但影響旅客行程,同時亦可能造成財物損失。消委會向22間有經營往來香港航班的航空公司在國際航班的行李賠償安排、申報方式及索償細節等事宜,發現各航空公司雖有為各種行李事故提供賠償方案,惟細節方面存在不少差異,部分公司甚至會以「視乎情況」來處理旅客申索,做法容易引起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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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李損毀、延誤投訴個案

個案1:行李延誤被迫消費$1.1萬 全數獲賠

投訴人與太太乘坐A航空公司的航班前往馬爾代夫度假,惟航空公司因系統出錯而未有將投訴人的寄艙行李運抵目的地。航空公司職員在事發當日向投訴人發出行李事故報告書,及於翌日早上通知投訴人最快會於2日後將行李送到其下榻酒店。

投訴人與太太於當地機場和酒店附近唯一的商店購買了電話卡、個人用品、衣物,以及泳裝等必需品。投訴人指儘管購物過程中表現克制,但有關店舖出售的商品價格高昂,故總共花費了1,440美元購買上述物品。

投訴人事後以購物單據佐證,向A航空公司就行李延誤所導致的額外開支索償1,440美元。A航空公司最初願意發放443.7美元作補償,其後再提高至564美元,惟事主覺得事故責任全在航空公司,認為賠償金額過低而向消委會投訴。經調停後,A航空公司最終將賠償額增至1,440美元。

個案2:行李遺失 外判服務商一拖再拖

投訴人與丈夫乘搭B航空公司客機,由加拿大飛往北京再轉機回港,惟抵港後發現其中一件行李遺失,遂立即向B航空公司的外判行李服務商報告。

事主多番追問調查進度,但外判商只透露該行李未有裝載到由加拿大飛往北京的航機,並正在搜尋有關行李。事發後接近1個月,B航空公司表示行李已遺失超過21日,行李搜索應已完結,著事主再次聯絡外判行李服務商以作跟進。此時,外判商聲稱正進行為時21日的最後搜索,之後便會把個案交由賠償部審核。

至行李報失事隔2個月,外判商仍表示正尋找行李。投訴人向消委會求助希望外判商儘快作出賠償。消委會於接納投訴個案3日後,外判商根據B航空公司的條款及其責任上限,就寄艙行李的每公斤重量賠償30美元,答應向事主發放共690美元的賠償額,而事主亦於3星期後收到有關款項。

個案3:行李箱受損 旅客索賠$2.5萬

投訴人乘坐C航空公司航班由香港飛往墨爾本,抵達目的地時發現行李受損,事主在墨爾本機場領取行李事故報告書,並於返港後申報行李事故。C航空公司派員領取投訴人的損毀行李發現行李箱無法修復,因此向投訴人作出金錢賠償。航空公司指由於該款行李箱已停產,且投訴人未能提供購買單據,參考其他同型號行李箱後及計算截舊後提出3,200港元的賠償額;投訴人則認為行李箱狀態良好,不滿賠償金額過低。

C航空公司及後將賠償方案修訂為3,500港元,惟投訴人不接受C航空公司處理賠償的手法,遂向本會投訴,要求公司賠償行李箱的全額價值,即7,800港元。

在開立投訴個案後,C航空公司表示願意作一次特別安排,把賠償金額提高至3,900港元,惟投訴人仍表明拒絕接納安排,又引用網上資料稱同款行李箱現售25,840港元,要求航空公司提供一個全新的同型號行李箱或作出等值的賠償。

消委會指由於雙方未能就賠償安排達成共識,故建議投訴人循其他法律途徑追討損失。消委會又指航空公司雖對行李損毀有賠償責任,惟索償要求應基於合理條件和有所依據的原則之上。 

行李事故賠償金額計算不一

消委會指,旅客乘搭國際航班時一般受到《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保障,當中規定航空公司在運輸過程中須承擔之責任。但即使符合賠償條件,兩條公約計算賠償方式亦有所不同,例如《華沙公約》適用的國際航班,寄艙行李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公斤17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177)、手提行李則為每名乘客332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3,460)。

如《蒙特利爾公約》適用,則無論是寄艙行李或是手提行李,兩者合共的最高賠償額為每名乘客1,288個特別提款權(約港幣$13,430),換言之旅客行李如價值較高,賠償金額將未必足以彌補損失。

行李延誤報銷開支 金額由低$237至$1,177不等

如發生行李延誤,旅客或需即使購買日用品、衣物或其他必需品。消委會指22間航空公司均表示此情況下旅客可報銷相關臨時開支,惟其中3間(亞洲航空、泰國國際航空、新西蘭航空)表示行李延誤超過24小時方符合報銷資格。

報銷金額則因航空公司而異,例如部分設有特定的報銷金額上限,或指明部分可繼續使用物品(如衣物)只可作半額報銷。有11間航空公司表示會為行李延誤提供一筆過現金津貼,金額折合港幣由最低$237至$1,177不等。同時,有11間航空公司指如行李延誤發生於返回原居地航班,則公司會推斷乘客家中有足夠衣物或用品,為以此為由拒絕為購買相關代用品的開支作出賠償。

行李事故處理建議

如果不幸遇上行李損毀、延誤甚至遺失意外,消委會針對不同情況提出多項建議,歸納重點如下:

1.損毀

對於易碎物品,消委會建議將其妥善包好,拍照記錄物品狀況以便日後需要索償時能提供相關證據;如旅程中購買了價值較高的物品,例如是名牌手袋、珠寶首飾、古董瓷器等,消費者亦可考慮為物品加購貴重品保險;同時,假如航空公司已表明易碎和貴重物品不得託運,但消費者仍決定把上述物品寄艙,自身亦須承擔有關風險。

2.延誤

假如消費者確認未能於行李領取處找到自己的寄艙行李,應盡快前往航空公司的行李服務櫃位向職員報告以獲取「行李事故報告書」,報告書上的10位數字或字母亦可用於追蹤和查詢行李的位置及狀態;如乘客因各種理由需要離開機場後才申報行李延誤,一般可透過電話、電郵、網上表格等方式作事後申報,但以此方式獲取的報告未必能用以向航空公司索償。

3.遺失

如行李在延誤若干時間後仍未被尋獲,航空公司將宣告行李遺失並進入賠償程序。消委會提醒一旦行李被定義為遺失,應盡早向航空公司提交索償清單,詳細列明行李箱以及內裡物品的數量和價值,或遵從航空公司的安排填寫有關資料。消費者如有保留相關物品的購買單據,亦應一併提交以作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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