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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公屋|港女自幼孤兒院生活 成年獲公屋遭內地媽迫走 「我係佢呃公屋嘅一隻棋」

發佈時間: 2023/12/13

自私媽利用女兒呃公屋。一名女網民發文大數從內地來港的母親不是,指自己自幼被送往孤兒院,成年後獲派公屋,卻被母親要求分戶搬走,甚至要求她協助申請身在內地的細女來港,並計劃再「假離婚」呃多一間公屋,事主感嘆自己「完全係佢呃公屋嘅一隻棋」。

同場加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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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名女生在「Dcard」討論區發文分享自身經歷,表示母親從內地來港,父親則為香港人,故她擁有香港身分證,亦合資格申請公屋。由於母親在內地另有一名女兒,長年在內地生活,故她在18歲前與母親相處時間甚少,形容加起來「唔過半年」。事主指自己從小在孤兒院長大,由於父親早逝,故她很早便開始輪候公屋。

當獲派公屋後,她以為能與母親一同入住展開新生活,未料母親卻另有打算,接內地丈夫及女兒來港居住,事主則只能繼續住在孤兒院,

「一切嘅幻想都破滅咗,對佢好失望同開始憎佢。」

直至18歲成年後,事主要離開孤兒院,理應回到公屋單位居住,此時母親卻要求分戶,以她的名義再申請一間公屋。事主當時認為或許是一件好事,「因為我完全唔想同3個陌生人一齊住」,令她意料之外的是,當分戶成功後,絕情的母親即時將她趕走,「要我搬走晒所有自己嘅嘢,完全冇考慮過我裝修咗未,就急急腳趕我走」,隨後所有裝修開支均由她獨力承擔。

母欲再申請公屋

雙方斷絕聯絡數月後,最近母親再次聯絡事主,希望她可以提供身分證,以便申請細女來港,同時亦有假離婚的打算,「目的係要呃多間公屋,畀大陸個細女(可能仲有第三個老公)」。事主聞言一口拒絕,母親則死心不息,揚言會親自上門找她。雖然已封鎖母親的聯絡方式,但她擔心母親會一直糾纏,影響生活,令她不禁形容自己「完全係佢呃公屋嘅一隻棋」,

「要知佢係會喺社署大吵大鬧、發晒爛渣嘅人,我好驚佢會影響到我嘅正常生活,但係我又冇能力去搬屋......我唔想再畀佢利用。」

網民:舉報假離婚

帖文引起熱議,不少網民都為事主抱不平,認為其母親相當過分,建議她報警及向有關部門舉報,大義滅親:「舉報佢假離婚,要有證據」、「搵咗社署先,同佢講佢呢個假結婚、假離婚情況,問吓佢登報斷絕關係有冇幫助」;亦有人為事主打氣,祝福她開展新生活:「抱抱樓主,可以自己一個住、開展新生活就唔好理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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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住屋安排

據房屋署資料,當公屋住戶離婚後,一般來說,房署在住戶分居期間,不會主動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因為這只會對陷入婚姻危機中的家庭造成壓力,並排除他們和好的機會。當離婚訴訟完結後,承租人及/或其前配偶應與所屬屋邨辦事處聯絡,房署職員會透過面談向離婚人士講解有關的租約事務管理政策。 

不涉及額外公屋資源的離婚個案

倘離婚雙方未能就公屋的租約達成協議,房署通常會支持把公屋租約撥歸:

  • 1. 獲得所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倘租約內並無其他認可住客);或
  • 2. 包括所有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的一方;或
  • 3.(就共同管養權個案而言)獲判可與子女共住以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一方(如適用)

父母各有管養權可獲分戶

倘離婚夫婦均各自獲判1名或以上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獲戶籍內1名或以上認可住客(如成年子女、父母、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則在離婚雙方(各自申報)均符合下列條件的情況下,房署會考慮為雙方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

  • 1.「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即家庭(即倘申請獲得批准後,將會一同居住的家庭組合)入息及資產均不超逾 申請公屋入息及資產限額;及
  • 2.「住宅物業權審查」,即所有家庭成員在香港均無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他們亦可選擇以綠表資格(有效期1年)申請透過各項資助自置居所計劃置業,以代替接受公屋編配。在獲配各自的 公屋單位後,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的年期長短,雙方均須每2年按「富戶政策」申報家庭入息及資產1次,包括是否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以便釐定繼續租住公屋資格及應繳的租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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