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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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離港」攞積金 可一不可再

發佈時間: 2014/05/12

上星期本欄題為「人人都想提早攞強積金?」,事緣積金局準備修例,容許僱員如果患上末期疾病,壽命尚餘不足一年的情況下,可以提早領取強積金。文章中提到,近年似乎多了打工仔打強積金主意,其中最普遍的是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領取強積金。我也提到上月份有一名打工仔,因訛稱永久離港,以圖取回強積金而被判入獄。當時我沒有詳細交代有關案情,今日我想作一些補充。

根據積金局公布,該名打工仔於2007年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向受託人申請提取整筆強積金,但他於2013年7月再以同一理由,向另一間受託人申請提早取回強積金。

積金局調查後,揭發被告曾向受託人作虛假誤導陳述,更訛稱從未永久離港提取強積金,但事實上他已經取過一次。

結果,該名打工仔於觀塘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即時入獄21天,成為首名因違反《強積金計劃條例》而被判入獄的打工仔。

同一理由申提積金 判囚21天

根據法例,任何人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由申請提早取走強積金後,若他回港再受僱或自僱,便需要再供強積金。而且,日後再不能以永久離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一旦被定罪,最高可被罰款10萬元及監禁一年。

姊妹們,大家必須知道,以永久離開香港為理由,提早取回強積金,只可以用一次。而且,不要以為宣誓會離港,但實際上沒有離港,積金局就查不出。不要忘記,現在智能身份證完整紀錄我們的出入境資料,積金局要抽查也是十分容易的。現行法例下,只有永久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只有一個強積金帳戶,且結餘不超過5,000元,並在過去12個月沒有向強積金計劃供款,同時聲明無意在可見的將來成為受僱或自僱人士;以及身故。

文章刊出後收到讀者查詢,最普遍的問題是:假如60歲後以提早退休為由申請取回強積金,但不久因種種理由而再受僱或自僱應怎辦?首先,如果65歲前再工作,不論全職、兼職或自僱,都必須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而累算權益也須待滿65歲時才可提取。當然,如果工作或自僱收入不超過最低有關入息水平要求,即每月7,100元,或每年85,200元,是不用供強積金的。

6月1日起,法定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強積金供款上限)是每年3萬元,而不再是2.5萬元。換句話說,如果過去入息是每月30,000元,每月強積金供款是1,250元,但6月1日供款便會增至1,500元。

tong_lydia223@yahoo.com.au

撰文: 唐德玲 作者從事理財策劃工作逾十年,並擁有認可財務策劃師資格。
欄名: 女人筆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