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析逃犯條例修訂

發佈時間: 2019/04/08

再析逃犯條例修訂

特區政府打算修訂《逃犯條例》,容許中國、台灣地區一次性從香港引渡逃犯。本欄在二月中已作評論,現在特區政府在上周三正式把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有關討論又進入新階段。

大家對修訂有很多疑慮,毋須在此重複,只在此舉其中一點為例,說明問題的複雜性,就是所謂「追溯力」的問題。有人認為如果修訂通過,令到之前「犯罪」的逃犯墮入法網,就有追溯力的問題。上周劉鑾雄入稟高等法院,其中一點就是爭拗追溯力。可是《香港人權法條例》第12條對追溯力的限制是指罪行本身,即不能在明天立法後,令今天所作不是犯法的事變成犯法;但引渡卻只是「程序」的安排,即昨天的謀殺仍是犯法,只是沒有程序把疑犯由一地引渡至另一地而已。而且假如特區政府同意沒有上述「程序」上的追溯力,即聲稱今次立法的主要目的(引渡去年在台灣犯謀殺的疑犯回台)就無法執行了。這可見今次修訂涉及的爭議並不簡單。

我完全反對修訂,並認為這是有陰謀的舉措。有人認為,此修訂有可能激起如2003年那樣的大遊行。我並不這樣樂觀。2003年出面的是特區政府,中央政府是隱藏的,而當年令到三位高官——梁錦松、葉劉淑儀及楊永強先後下台。到今天中央已站在台前,無人(包括商界)敢出面與中央對抗。另一方面是民間已洩氣,沒有這種氣氛。

特區政府信誓旦旦,認為民間的恐懼是過分憂心。這令我想起當年人大釋法,最初不也是說只是非常手段,以堵塞大批移民湧港,但其後再三釋法,到後來取消議員資格,大家再無可反抗了。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