惡的共犯

發佈時間: 2019/06/17

惡的共犯

我首先要說甚麼是惡,一是指警隊在6月12日在金鐘開槍驅散示威人士;二是指特區政府不顧眾多市民的反對,強推逃犯條例,甚至林鄭上周六也只是宣布暫緩修訂,並且毫無歉意。

這些年來警隊在使用「暴力」方面,已經愈來愈無底綫。記得當初警隊在衝突場面使用胡椒噴霧,大家已經是很驚奇的,後來已習以為常。在2014年使用87枚催淚彈,大家又覺得很離譜,而當時還傳言下令開槍,最後給中央政府叫停。到今次催淚彈數量已增至150枚,更真的使用槍械了,雖然「只是」橡膠子彈(幾發)及布袋彈(20發),警方說是低殺傷力的。但這是槍械,可以致命,香港人怎能接受?

警隊要為此負責。與此同時,容許(或指示,但張建宗否認了)警隊使用槍械的特區政府也是惡的共犯,也要負責。

至於修例本身,連日來大家都猜測這是誰的意思。林鄭信誓旦旦說是她自己的意思,但劉兆佳卻好像說是中央要維護國家安全而要推動的。我猜測這是林鄭的主意,但究竟是誰主催,已不重要了。如果是中央主催,林鄭就是惡的共犯;如果是林鄭主催,中央就是惡的共犯。兩者的惡一樣大。

除了中央與林鄭外,立法會這一班所謂建制派的保皇議員也是共犯。你們看見社會的撕裂、青年人的憤怒(請不要提外國勢力了),只要早點像當年的田北俊那樣,向修例說不,事情就可以緩和了。

再說,林鄭身邊的局長等高官及行政會議成員,沒有適時出面勸阻,你們也是共犯,是惡的共犯。

現在,林鄭稍作退卻,但事情並未解決。我們要還示威者一個公道,也要公道地處理林鄭及所有共犯。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