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早自首

發佈時間: 2019/06/18

及早自首

警察當值,絕無自願性質當義工,所以滿身裝備包括槍械及彈藥,絕不能在沒有高級警官發出命令下從槍房提取。高級警官也只能按照比他更高級的官員所發出的指示,制定行動綱領(Operation Order),詳列行動細節目標、人手調配、車輛裝備、槍械彈藥等。每一組別都由一名指揮官負責,一層管一層,井井有條。

甚麼情況下,警察當值時,可以不向公眾出示委任證或不展示警察編號?任何人都無法從第232章《警隊條例》(Cap232)或職工手冊《警察通例》(Police General Orders)中找到相關條例,因此只剩一個可能性︰他們只是服從上級一個法律沒有賦予權力的命令。如果行動綱領有列明這命令的話,當然減省很多調查時間,否則就要花點耐性從這些人身上所佩戴、持有及使用的裝備或槍械,跟行動綱領對照,縮窄範圍,縱使這些可能已干犯嚴重罪行的人,被防毒面罩及頭盔保護,難以使用「外耳比對」來辨別身份,不過,根據槍房提取槍械彈藥記錄,就能將他們逐一點出,因為這是死數,不是約數。即是不可能出現阿甲開工時,取一枝點三八手槍及12發子彈,收工時,由阿乙還半枝點二二手槍及約七發子彈給槍房。

香港警察應該將當值時所有事宜都記錄在記事冊,如有需要呈堂作證,加上當更前訓示,指揮官都要檢閱當值人士,核對身份,如發現有人沒展示警察編號或沒有佩戴委任證,應即時處分及命令槍房拒絕向他發放槍械或裝備。

講句題外話︰制服不是服裝,制服是一套身心約束,第一個被制服的就是穿上制服的人!

(本欄逢周二刊登)

撰文: 王喜 土生香港人、演員、編劇、導演、創作總監、旅行社及製作公司老闆。
欄名: 喜出望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