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態法

發佈時間: 2019/09/02

緊急狀態法

親政府傳媒放風,指特區政府正考慮引用緊急狀態法律(正式名稱是《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下稱《緊急法》),以壓制社會上不能停止的亂局。據說︰「社會上並沒有太大回響。」黃之鋒、周庭等人被捕,各種遊行集會被禁,似乎是無《緊急法》之名而行《緊急法》之實。

實情是,大部分香港市民當然極不歡迎《緊急法》,不過既然我們連解放軍壓港或頒布戒嚴令也「不介意」,實施《緊急法》也不覺得是甚麼一回事了。反而是政商界會認為《緊急法》近乎戒嚴,會嚴重影響香港的商貿地位,對有可能實施《緊急法》感到十分憂慮;而且商家不會等到正式實行《緊急法》才「搬家」,而是現在就進行部署,以減低風險。

《緊急法》是香港法例,根據香港立法原則,屬於賦權法例(empowering legislation),就是賦權給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在緊急狀態下可訂立規例(regulations),限制出版通訊、進行搜捕拘禁、搜屋、發出指令、充公物業、審訊任何人等;可見有關規例賦予執政者極大權力。但由於這是賦權法例,這些規例不再需要經立法會通過。

不過,上次引用《緊急法》已是六七暴動,但到了現在,《緊急法》極有可能受制於人權法及基本法,未必有效。只是如果政府快刀斬亂麻通過了規例,民眾要花大氣力,去法院進行司法覆核推翻之,並且法院又再給擺上「政治」枱上。

我有同學認為香港始終會「雨過天晴」。我們當然不知道,《緊急法》的威力如何,是否可以「止暴制亂」。但即使政府成功暫時中止亂局,禁得一時,我也絕對不相信香港可以好像沒事發生過,回到從前的生活。當五時三刻民眾的憤怒又再爆發,難道政府又要實施加辣版的《緊急法》嗎?

(本欄逢周一刊登)

撰文: 鄧偉棕 畢業於中大社會系,執業律師,佔中運動支持者。
欄名: 後佔領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