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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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生存#殺人吃人#為何博得同情

發佈時間: 2020/07/15

為生存#殺人吃人#為何博得同情

(續周一)一艘郵船沉沒,只得4人生還。他們擠在救生艇上,船上只有兩罐罐頭,吃光後,既找不到獲救脫險的希望,亦找不到任何食物。4人嘴唇和舌頭因脫水而發黑,手腳腫脹,皮膚潰爛,要靠喝自己的尿液來解渴。

見習船員柏捱不住,開始失去理智,胡言亂語,他又喝海水,這無異是飲鳩止渴。最後,其他3人決定殺了柏,吃他的屍體度日……幾天後,他們給一艘法國船隻救起。

船經過英國時,英國政府決定起訴他們謀殺罪,但許多英國民眾卻很同情被告面對這樣的情況,認為即使他們不殺死見習船員柏,他也會死去;而吃屍體求生也是迫不得已,何況那是極端的情況!

告,還是不告?有罪,還是無罪?當時引起極大爭議,法律、道理、人情,如何抉擇?

內政大臣哈爵士力主控告,法官亦怕陪審團會判被告無罪,所以特別要求陪審團作特殊裁決,只需要認定事實,而不用對該事實是否構成謀殺罪作出最後裁決。這程序可讓法庭即使在陪審團同情被告的情況下,也能判被告有罪。結果是陪審團認定了事實,於是法官宣判三名被告犯了謀殺罪,被判處絞刑。

反對判罪的人認為裁決不近人情,出乎意料的是,力主控告三人的哈爵士,此時竟然向英國維多利亞女皇提出特赦,而維多利亞女皇接納了,三人隨後獲得釋放。

哈爵士為甚麼這樣做呢?相信他是要維護法律,殺人就是犯罪,把殺人犯繩之於法是基本原則;但另一方面,他明白法律也不外乎人情,因而向女皇提出赦免申請。

此一案例既保存了法律的尊嚴,亦示範了法律的真義。後人不斷以此案作為教材,檢視人們在面對生存而作出抉擇時,應該把持的道德界綫和法律責任。(本欄逢周一、三、五刊登)

撰文: 潘少權 喜旅遊 穿梭南北東西 愛讀書 探索中外古今
欄名: 天地#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