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兆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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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發佈時間: 2020/10/07

米蘭達警告的由來

我們常在警匪片中聽到一句話︰「依家唔係事必要你講,除非你自己想講,但你所講嘅嘢可能會被用作呈堂證供。」這與美國執法部門就疑犯保持緘默權的警告語相類。在美國司法制度上,這句話有一個專有名詞——米蘭達警告。

1963年一個晚上,美國亞利桑那州鳳凰城一名18歲女孩下班回家,被一名男子駕車捉走強暴。那個女孩事後報警,警察拘捕一名叫米蘭達的男子。女孩指認他就是罪犯,米蘭達也供認不諱,並在供認書上簽名。以他的供認書等為證據,法院判決米蘭達犯劫持和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他不服,在獄中多次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終獲成功,這便是美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米蘭達控訴亞利桑那州案。

米蘭達聲稱,自己當時招供是被迫的,最高法院最終同意此觀點,認為雖然被告肉體上沒有受強迫,但心理上的強迫是存在的。判決指,警署偵訊室的氣氛令人擔心,現代偵訊用的是「攻心」戰術。警察或軟硬兼施,一會兒口氣粗魯,一會兒溫文爾雅,所有這些都給被偵訊者造成心理壓力,這樣招供可信度很低,不應作為合法證據使用。

因此,法院提出以後在偵訊前,警察必須明確告訴被偵訊者有權保持沉默,如果選擇回答,所說一切都可能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他有權在偵訊時要求律師在場,如果沒錢請律師,法庭有義務指定律師給他。如果警察在警署偵訊時沒有預先作出警告,那麼被偵訊人的供詞一律不得作為證據進入司法程序。

這宗案件所產生的,就是往後警察對被捕人士說的、著名的「米蘭達警告」。

(本欄逢周三、四刊登)

撰文: 馮兆寧 香港電台第一台《藍地球》,逢周一至周五播出,為聽眾帶來世界不同類別知識。
欄名: 《藍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