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少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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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法理與道德的兩難

發佈時間: 2021/03/26

思考法理與道德的兩難

星期三講的Holmes海上殺死同伴,啟發哈佛法學教授Lon Fuller寫了一個虛構的洞穴同伴相吃案件,而這案又引發另一作者Peter Suber寫了《洞穴奇案的十四種判決》一書來。

在4299年5月上旬……4299年?對,因為是虛構的,所以時空設計在4299年,5人去岩洞探險。怎知入了山洞,就發生山崩,他們被困,惟有等待營救。由於沒回家,家人知道他們可能出事,於是找人營救,但由於洞穴地處偏遠,營救困難。

洞穴內的5名探險者,捱了20天,缺水缺糧,可說筋疲力盡,其中一人威特提出一個「驚人」提議,就是他們以抓鬮方式,吃掉他們之中一個。他用無綫設備問營救人員還要多久才能獲救,知道至少還要10天。他們又問醫生若沒有食水和食物,他們能否再活10天,醫生說很難。他再問,若吃了其中一個成員的血肉,能否再活10天;若他們抽籤決定誰應該被吃掉是否可行,沒有人給他們確切答案。

在遇險第32天,他們獲救後,大家才知道威特已經被同伴殺死並吃了。原來建議是威特提的,以抓鬮方式吃哪一個人的也是他,其他4個人起初不同意,但之後接受。在抓鬮時,威特突然反口,其他人指摘他出爾反爾,堅持抓鬮,結果威特輸了。

最終,這4個人被控謀殺威特。初審結果只看證據,故判4人有罪,由於是初審,所以案件去到最高法院尋求最終裁決。案件引起許多爭議,許多人認為,這4人其實也是沒辦法,應該判他們無罪,或者叫國家首長特赦他們。

Lon Fuller寫了5個最高法院法官的判詞,結果裁定4人有罪的有兩個法官,一個認為法律規定任何人「故意剝奪了他人的生命」是犯法,故必須被判處死刑,法律條文不允許例外;另一個則認為法官不會理會洞穴中的人道德上是對是錯,他只看法律而非個人道德觀念,4名被告的確是違反了謀殺法,法官不應自行揣測犯法者之意圖,這是極度危險的。

另兩個法官不認為有罪,一個法官則不作裁決,結果維持初審裁決︰有罪,判處4人絞刑。《洞穴奇案》一書就借題發揮,以一個當日原來也在場的逃犯被捕,再送上法庭而引起的另一個爭論,就是在原先5個法官的基礎上還有9個不同的詮釋。

甚麼叫學習critical thinking(批判思考),這本書是最佳示範。

(本欄逢周三、五刊登)

撰文: 潘少權 喜旅遊 穿梭南北東西 愛讀書 探索中外古今
欄名: 天地#旅人